《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但是,是不是只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就要判刑呢?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有什么区别呢?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笔者在此简要给大家作如下总结。
这个当然是不一定的。刑法上的伤害,是指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经鉴定达不到轻伤以上的损伤标准,即经鉴定为轻微伤,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达不到刑法处罚的标准,便不会判刑。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处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即便是达到轻伤的处罚标准,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前如果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备这些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条件,也可以在检察院阶段决定不起诉,从而就不会判刑。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罪过,故意伤害罪的主观罪过是伤害故意,故意杀人主观罪过是杀死他人的故意。那如何区分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呢?笔者就根据司法实践的一些经验,分析考虑以下因素来区分行为人的罪过心理:(1)案件的起因;(2)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的关系;(3)有无犯罪预谋和准备;(4)伤害的部位;(5)对犯罪行为的节制程度;(6)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以及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最高是可以判处死刑的,因此可知该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罪行。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规定: 1、(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八个月刑期;(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具有本罪名第1条第(2)项、第(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的,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以上是法定的量刑标准,但是,即便是严重的罪行,也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如果行为人有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话,量刑会更低。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告方无过错并对引发犯罪不负有责任的;(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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