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包括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继承开始后,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了继承权的时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但不等于个人所得的份额绝对相等的。《民法典》有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对有扶养能力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