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星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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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发布者:徐星星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29日 352人看过 举报

2025-12-29

律师观点分析

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龚某、陆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再次为食品经营从业者敲响警钟。作为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我结合案件细节与法律实务,谈谈此类案件的法律风险与行业警示。 从案件事实来看,龚某作为面馆经营者,授意员工陆某将罂粟壳熬入面汤、卤汁对外销售,短短一个半月内,执法部门便查扣罂粟果777颗,经鉴定汤料中检出吗啡、可待因等毒品成分。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罪名系行为犯,只要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无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均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龚某系主犯、陆某为从犯,且二人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公诉机关据此提出了合理的量刑建议,陆某还被建议适用缓刑,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量刑原则。但即便如此,二人仍需承担有期徒刑与罚金的刑事处罚,其经营的面馆也因违法犯罪行为面临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多年经营的口碑与客源毁于一旦。 在餐饮行业,部分经营者心存侥幸,试图通过添加罂粟壳等违禁品提升“口味”以吸引顾客,却忽视了背后的法律红线。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最高可判处死刑。在此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务必坚守合法经营底线,切勿因小失大;若不慎涉及此类案件,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方式争取从宽处理,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徐星星律师、专利代理师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双证”执业、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师)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
1320220********83 刑事辩护、知识产权、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