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竹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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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PPP模式中,投标联合体成员之间是否可以互相转让股权?

作者:赵竹男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30次举报
2018-06-14


PPP项目中投标联合体成员之间股权转让的法律论证

一、我国关于投标联合体的法律、行政法、规章的相关规定

1、《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2、《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规定:“鼓励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通过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共同参与PPP项目。”财政部、发改委关于PPP联合体的规定中,目前并未就PPP投标联合体成员之间的股权转让做出相关规定和限制性条件。

二、PPP项目中投标联合体成员之间互相转让股权之法律论证

1、从以上是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层面关于联合体的全部规定。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投标无效,这属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若违反该规定则必然会导致投标无效。法律、行政法规目前只对联合体成员随意增减、变更做了禁止性规定,并未对联合体成员之间股权互相转让做任何的禁止性规定。仅在联合体成员之间的股权转让,并不会直接导致投标联合体的投标无效,并不与上述规定相冲突。

2、上述《招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后,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该条的立法本意来看,投标联合体成员之间就中标项目对招标方承担的是法定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是强制性的规定,是不能通过其他约定而进行改变的,故并不会因为联合体成员之间互相转让股权而导致联合体的整体承担责任的能力下降,不会对联合体成员整体对招标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能力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3、上述《招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因此,在股权转让后,各联合体成员仍应能够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仍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的限制性条件。不能因为股权转让而导致股权出让方成员的资格或资质降低,否则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可能。

4、从《公司法》相关规定角度分析,股权转让是公司法所规定的任意性规定。即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的各股东可以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和《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在股东之间依法依约自由转让股权。故投标联合体成员之间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股东协议、公司的章程的约定,可以自由行使其转让股权的权利。

5、联合体成员之间的股权转让须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即变更后的联合体成员仍应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同时需要注意,看招标文件中是否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作为股东出资参股项目公司,若有相关规定,则股权出让方不能将自己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出让方至少要留一部分股权,作为参股项目公司的股东,以满足招标文件之规定。

6、联合体成员之间的股权转让须符合《PPP项目合同》中关于股权转让锁定期的相关规定。股权可以转让的起始时间要以《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股权锁定期满的日期为起始时间。此为,还应重点审查《招标文件中》是否对投标联合体成员之间股权转让做了关于股权锁定期的例外情形规定,若有,则联合体成员之间的股权转让就不受上述股权锁定期的限制。

7、若上述条件均满足,联合体成员之间的股权转让还需满足《PPP项目合同》中关于股权转让要经过政府方同意的条件,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在取得政府方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股权转让。


赵竹男律师,法学学士,具备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的从业资格。从事律师行业以来,热情真诚待人,逻辑严谨、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朔州
  • 执业单位: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620********2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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