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委托人是一家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员工,被派遣到一家医院从事电工工作。一日,委托人在乘坐公交车上班的途中,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作为乘客的委托人摔伤,医院诊断为:脾脏破裂。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为委托人申请了工伤认定,但后续赔偿并不顺利,因单位已经给委托人缴纳了社保,表示只愿意配合申报社保项下赔偿,不会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也不愿意在配合走后续的流程。一时工伤维权陷入困境。
代理意见: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代理人第一时间分析案情,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委托人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以便第一时间去鉴定伤残等级。在鉴定结果出来后,一边向委托人单位沟通赔偿方案,同时着手准备劳动仲裁材料(仲裁申请书、劳动合同、考勤工作记录、工资流水等),再无法与委托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庭审情况与各方观点:
1. 本案具有劳动维权案件典型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不平等性,用人单位一直消极对待该案件,无法与其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多次协商无果,甚至存在不签收仲裁委文书,只能上门送达的情况。
2. 因该案涉及到用人单位、派遣单位、缴纳社保发放工资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符等问题,我们首先对委托人的劳动关系进行认定,然后确定各方主体的赔偿责任。
3. 在我方提交的充分的证据后,仲裁委多次做工作下,最终委托人单位愿意调解。
调解结果:
1. 委托人单位配合委托人进行工伤保险的申报,以便顺利取得工伤保险的理赔。
2. 对于单位应当承担的部分,例如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单位在达成调解协议五日内支付委托人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