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小孩在康复训练机构受伤,损失谁来陪?》
案号:(2023)鄂 0104 民初 7380 号
基本案情:
委托人周某的儿子小周年仅5岁,因患有感官系统障碍,在武汉市硚口区某家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2023年3月,小周上完课后其母亲正与训练老师沟通其恢复情况,便让小周在机构内的儿童活动区玩耍,该儿童活动区内放置了供孩子玩耍的感统道具,小周站立在一约30厘米高的道具上时同在该区域玩耍的4岁男孩小李突然将小周站立的道具推到,导致小周左手骨折,周某立即报警并将小周送至医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周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遂将小李及其父母、康复机构均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小周的损失。
代理过程:
本案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起诉前委托人仅提供了小周治疗产生的医药费、住院病案资料、报案回执等材料;为证明小周受伤的经过,代理律师向硚口区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了小周受伤经过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小周受伤时,机构的老师、小李的家属以及小周的母亲都在场。
处理结果:本案经过两次庭审,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康复机构为每位学员购买了意外保险,经过法院居中协调,诉讼中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对小周的医药费进行了赔付;由于小李的家属未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小李的玩耍行为导致小周摔倒受伤,小李系小周损害结果的直接侵权人,但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经过代理律师与小李母亲的多次沟通,最终小李母亲愿意承担近60%的赔偿。
律师评析:本案件争议焦点在于1、小小周的损失金额如何认定?2、本案赔偿主体是谁?3、小小周的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从本案事故发生石的监控视频来看,两名幼童的家属均在场,但均未履行必要的监管义务,康复机构对于儿童活动区的道具如何使用未做安全提示,老师在场也未对两名幼童的行为进行任何干预,故而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在本案中,小小周、小小李及康复机构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