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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消失”了,该如何追回欠款》

发布者:田甜律师团队2023年10月18日 4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30日,被告戴某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刘某提出借款。戴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某人民币二十万元整,定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还清所有借款。如有违约,需向借方交纳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收到借条后,刘某委托其姐夫吴某某向戴某转账17万元。2018年4月8日、2018年4月29日戴某先后共偿还借款本息10万元,此后再未继续偿还余下欠款及利息。刘某多次要求被告清偿未果。刘某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戴某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并严重侵犯了其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代理过程:

因早已超过约定还款日期,但被告戴某却处于长期失联的状态,明显没有还款意愿,委托人刘某来律所与律师咨询后便签订了代理协议,委托律师进行该案件的诉讼与执行工作。律师接受代理后,迅速准备了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起诉状及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材料进行立案。因无人能与被告戴某取得联系,法院采取公告送达起诉状、传票以及缺席审理的方式进行审判。判决生效后,律师及时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材料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在戴某名下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将其列入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值得欣喜的事,后续戴某无法忍受限高措施带来的困扰,主动联系委托人进行了清偿。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某返还借款本息81110元及此后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涉案借款合同自刘某将借款转给戴某时生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某履行了借款义务,戴某未按照约定返还全部借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对于借款数额的认定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借条虽载明借款金额为20万元,但实际仅向戴某转款17万元,预先扣除的利息3万元无法认定于借款金额中。

二、对于利率的认定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18年1月30日,戴某未按此约定返还借款,刘某有权要求戴某支付逾期利息。由于本案中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刘某有权要求戴某承担相应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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