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许迪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公司法金融证券兼并收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私募基金维权——销售机构应对私募基金投资者承担何种责任

发布者:张许迪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682人看过

笔者注重私募基金投资人的维权,代理包括金诚集团旗下基金公司、上海XX投资公司、杭州XX投资公司等大型私募基金投资人的维权,最为成功的代理案件已拿回全部本息,其次拿回本金的8-9折,再次以一定折扣转让回款。现笔者就私募基金的检索案例及判决作出分析,希望能为投资人提供一些帮助。(ps:觉得有用的朋友点赞支持一下)

2019年7月31日,网传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第五大点涉及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重点释明销售机构因不当推介应承担的责任,为投资者指出维权方向;另在前几个月,资管圈开始疯狂转载评析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的代销银行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全额赔偿的案例,代销机构的责任承担更是引起广泛关注。详见链接:

笔者检索部分既判生效案例进行归纳,并详细分析个案情况不同时法院如何判决,供大家参考:

一、胜诉类别

类型一:无合同型:返还投资款。个人以基金公司员工名义进行推介并自行收取款项,因投资者未签订书面基金合同故未达成基金投资关系,收取的款项参照合同无效的后果返还或在有借条的情况下认定成民间借贷。

类型二:有合同但存在不当推介型:全部或部分赔偿。代销机构向投资者进行推介,投资者同基金公司签订合同并打款,后因市场行情波动或案涉基金涉嫌刑事犯罪,损失严重,此时若代销机构存在不当推介,可根据代销机构推介过错程度要求赔偿损失——其中未进行风险提示及适格投资者推介的,需承担100%赔偿责任,仅有风险提示未筛选投资者的,承担10%至40%赔偿责任。

类型三:有合同但属代销机构员工私售第三方产品型:全部或部分赔偿。代销机构员工销售非机构准入产品,此时如果员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进行100%赔偿,如未构成表见代理但在管理员工上存在过错的,承担40%-10%赔偿责任。

二、败诉类别

类型一:刑事犯罪型:不予民事审查。个人以基金公司员工名义进行推介并自行收取款项,因行为已经刑事判决故不作民事审查。

类型二:合格尽职推介型:驳回诉讼请求。代销机构向投资者进行推介,如已尽到风险提示与适格投资者筛选,驳回投资者诉讼请求。

类型三:员工私售第三方产品与代销机构无关型:驳回诉讼请求。结合胜诉案例的类型三,如果员工私售行为与代销机构完全无关,或是不构成表见代理且公司在管理员工方面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类型四:代销机构有过错但损失尚未确定型: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结合胜诉案件的类型二和类型三,虽然存在不当推介或管理员工方面有过错,但由于未先行向基金公司主张赔偿或者刑事案件未审理终结损失无法确定而驳回。(注:但在多数胜诉案例中,由于通常经济犯罪案件追赃回来的可能性极低,故刑事案件是否终结审理并不是判断损失是否已经固定的必要条件,且在损失未确定法院有两种裁判思路,一是将有实际损失归纳成主体适格条件,驳回起诉,二是将它列为侵权责任要件所以驳回诉讼请求)

在一般的商事行为中确应遵循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但在个人理财服务法律关系中,随着金融产品的日趋丰富,金融消费者由于金融信息不对称加上自身知识和能力的局限,在购买投资性金融产品时,往往主要依赖销售机构的推介和说明。因此,销售机构在推介金融产品时,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履行适当性义务,注重根据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推介给合适的金融消费者,以避免金融消费者因其专业知识的欠缺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总结,投资有风险、维权不易,慎重理性投资。分享一个本周的仲裁胜诉案例,着实高兴。半年之余,三次开庭,n次调解未成,终收到裁决,大胜!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