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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发布者: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2023年12月22日 5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SPC 墙板安装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施工,被告应给付工程款,由于立案前被告已将剩余的工程款 10000 元给付原告,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 10000 元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竣工验收的拖延,本院综合案情认为,责任在被告。固定板起固定墙板作用,且必须保留一段时间,但不影响工程及时验收,也不应影响被告依约支付工程款原告在 2022年8月6日撤场,且当日在该项目工作群内发出结算表格,被告知道且应当知道合同项下的工程已施工完毕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 2022年8月8日前完成验收,后续原告多次催促结算,被告才于 2023年3月9日进行最终核定因此,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由于违

约金标准约定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0%计算。按约定,若施工完成 3个月后仍未验收,应支付 13000 元工程款,即 2022年11月8日支付,而被告实际于2023年3月14日支付;验收最后时限为完工后 6个月,完工后 6个月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即2023年2月6日需支付剩余10000元工程款,但是被告实际于2023年4月11日支付。被告应当支付这两笔工程款相应期间的迟延支付的违约金。

对于律师费 4000 元,因合同有约定,且不属于明显过高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9日至2023年3月14日;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4月10日,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0%计算);

二、被告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三、驳回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律师费 4000元;

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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