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质证的艺术(之一)
——实物证据的质证
对于实物证据的质证,过去律师善于从“证据三性”的角度,质疑其证据资格,或者注重对相关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动辄“申请重新鉴定”。但随着刑事证据法的逐步发展,特别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运用的普遍化,那种针对实物证据真实性、同一性的鉴真规则逐渐得到确立,实物证据的质证也应走向专业化。
那么,如何运用鉴真理论来展开有效质证呢?
首先,要弄清楚实物证据的双重载体。
其次,掌握针对双重实物证据的双重鉴真规则。
物证的鉴真具有较为单一的方法,通常要依靠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加以完成。举证方一般要证明在四个环节上没有发生伪造、变造或者其它改变物证形态的情况:一是来源可靠;二是收集和提取经过较为完备;三是得到了妥善的保管;四是在使用过程中没有破坏证据的完整性和唯一性。
摘自陈瑞华《刑事辩护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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