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许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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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发布者:张许峰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603人看过

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买方):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名称、品种、规格、数量

1.1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价

材料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合计人民币(大写):                           ¥:      元

1.2本合同价格为甲方将货物送至乙方指定地点的综合价格,包含甲方成本、水费、运输、装卸等费用。

1.3此单价在合同期内按下列第  种方式执行:

(1)此单价为固定单价,在合同履行期内保持不变;

(2)此单价为浮动单价,在合同履行期内调整方式为:如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双方协商进行增减。

1.4该数量为暂定数量,乙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减。乙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已送至乙方指定地点并经乙方签收的除外);乙方增加数量的,甲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

1.5计量单位和方法:现场测量验收。

二、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自         日至         日止,该期限为暂定期限,实际以送货单/供货单、对账单上的期限为准。

三、交货时间和地点

具体交货时间和地点以乙方通知为准。

四、验收

4.1货物运至乙方指定地点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对规格、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如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

4.2乙方在货物运至指定地点不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按约定提出异议,视为验收合格。

4.3验收方式:现场测量验收。

4.4收货人/验收人

(1)乙方指定的验收人/收货人为:     ,联系方式为:            

(2)乙方指定的验收人/收货人为:     ,联系方式为:            

上述任一验收人/收货人签认的包括但不限于送货单、供货单、证明、收条、欠条等文件,均可以作为结算、支付的依据。

五、结算与货款支付

5.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预付款   万元。

5.2每月月底最后一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根据乙方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

5.3货款支付

结算完成后三日内,乙方需将当月货款一次性足额支付给甲方。

六、双方权利义务

6.1甲方权利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规格、质量要求进行供货;

(2)及时向乙方提供货物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3)甲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经济往来和债务纠纷均与乙方无关,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6.2乙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提供供货计划和准确、详细的交货地点;

(2)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3)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供货计划范围内的货物;

(4)及时对货物进行签收和验收。

七、违约责任

7.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交货的,应按不能交货的货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交付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乙方同意使用,则按质论价;如乙方不同意使用的,则应根据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包换或包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货货款的万分之十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金。连续逾期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向第三人采购同类货物。

(4)甲方提前交付货物的,乙方无需提前付款,仍按合同约定付款。

(5)因甲方开具的发票(如有)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甲方负责向乙方重新开具合格发票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2乙方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提供的供货计划不周延、不合理或供货地点有误致使甲方无法按时交货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临时更改供货计划的,需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给甲方预留  日的准备时间,否则,甲方无需承担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维护自身权利:

A.要求乙方按未支付货款的30%支付违约金;

B.按未支付货款万分之十/日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

乙方未支付货款连续超过15日或累计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拒绝接收供货计划范围内的货物的,甲方有权将货物放置于乙方先前指定的交货地点并要求乙方支付货款(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7.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的,违约方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守约方为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函费、鉴定费等费用。

八、不可抗力

8.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5日内将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提交对方。

8.2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政府部门的环保政策亦属不可抗力。

九、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附则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2通知和送达

(1)本合同项下的通知、要求、本合同所涉之债务催收、诉讼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按照本合同首页载明的地址或联系方式交付或发送至接收方。

(2)本合同项下一方给予另一方的任何通知、要求、债务催收函或其他通信,其中电话、电传、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接收方;快递信函以接收方签收日为送达日,接收方拒绝签收的,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如派人专程送达,则接收方签收日视为送达,接收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3)司法机关亦可按本合同首页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甲方或乙方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接收方无人签收或拒收的,则法律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接收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任何一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如果任何一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进入诉讼程序后,则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地址和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10.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其他约定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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