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候XX与被告(反诉原告)杜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候XX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杜XX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杜XX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候XX的反诉。
本院认为,候XX和杜XX分别撤回起诉和反诉的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候XX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杜XX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杜XX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候XX的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4675元(原告候XX已预交),减半收取2337.5元,由原告候XX承担;反诉受理费50元(反诉原告杜XX已预交),由反诉原告杜XX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