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状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湖北

陈文状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97187976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非法拼装,还是合法改装? ----回顾一起平行进口汽车案件代理

发布者:陈文状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2037人看过举报


非法拼装,还是合法改装?

----回顾一起平行进口汽车案件代理

 

一、基本案情:

章甲从朋友熊乙开办的车行购买福特牌进口越野车一辆,并全权委托车行办理了贷款按揭、车辆保险、上牌等手续。

车辆移交章甲后,章甲在使用过程中感觉引擎盖里有异响,即找修理厂检查,开盖后发现发动机号有疑似涂改、打磨痕迹,怀疑车辆来源及合法性。章甲委托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让章甲十分气愤:涉案车辆系非法拼装。

章甲认为车行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诉讼,要求 “退一赔三”。

二、办案经过

笔者作为车行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本案诉讼。刚接手这个案子时,并不抱多大乐观态度。相反,心中充满了担忧,毕竟对方手里持有对我方十分不利的鉴定结论。

但我十分疑惑:真如鉴定结论所称----该车是非法拼装车辆,何以能通过职能部门审查,顺顺利利上到牌呢?

于是要求车行提供上牌有关资料。车行提供了如下资料:1、货物进口证明书(关单);2、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商检单;3、车辆一致性证书;4、发票;5、强制(或商业)保险单。

关单载明:涉案车辆整车自美国进口。

商检单载明:一般项目检验合格;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并备注:该车为改装车,中文品牌为英莲帮探索者。

洛杉矶汽车改装公司出具有车辆一致性证书,随车检验单检验内容与该证书所载内容一致。

涉案车辆取得了进口及车辆合格的有关证明文件,在合法性上应该是毋庸置疑的。

但前述文件同时也显示车辆及制造公司有“改装”字样,那么,“改装”是不是就是鉴定机构所称的“非法拼装”呢?

老实说,笔者在此之前并没有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而今遇到生僻问题,只有临时抱佛脚搜集资料,以求释疑解惑。相关资料内容让我茅塞顿开,信心大增,整理形成了以下代理观点:

(一)涉案汽车销售属于“平行进口汽车”,即与“国内授权经销商渠道”平行,两种销售方式均合法有据。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即在2014年10月1日以前,只有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才可以从事汽车品牌销售,这种汽车生产厂商授权销售体系,俗称"中规车"模式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平行进口汽车认证管理要求(试行)》,允许在汽车生产厂商授权销售体系之外,由除总经销商以外的其他进口商从境外进口的汽车,与国内授权经销商渠道平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汽车平行进口,是指进口未经境外原厂汽车生产企业授权的汽车产品的贸易活动。

平行进口汽车,是指贸易商未经品牌厂商授权,从海外市场购买并引入中国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由于进口地不同,可分为"美规车"、"中东版车"、"欧规车""加版车"等,以区别于授权渠道销售的"中规车"。平行进口车抛开了传统的全国总代理、省级、市级代理及4S店的运营成本及加价,大大降低了进口车的价格,并且新车质保与4S店不再挂钩,大大降低了进口车的日常保养费用。

2017年7月1日施行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供应商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口汽车按照平行进口相关规定办理。进一步说明:平行进口汽车与国内授权经销商渠道平行,彼此并行不悖,都符合法律规定。

(二)根据有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对平行进口汽车进行“标准符合性整改”,系必要、合法的改装。

《平行进口汽车认证管理要求(试行)》第2条(术语及定义)规定:

平行进口汽车:是指在汽车生产厂商授权销售体系之外,由除总经销商以外的其他进口商从境外进口的汽车,与国内授权经销商渠道平行。平行进口汽车相比一般进口渠道并非专为我国市场定制,进入国内市场时往往需要根据国家标准进行符合性整改。

《平行进口汽车认证管理要求(试行)》第6条规定:

对于在自贸区内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平台或企业,在有效保证进口车辆一致性的前提下,如仅进行标准符合性整改的(不包括车辆结构性改装),在符合产业政策、海关和检验检疫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认证机构确认,可视情况对其在自贸区内的改装场所进行 CCC 认证工厂检查。

《关于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CCC认证改革试点措施公告》(国家认监委2015年12月28日第38号公告)及《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也有类似规定,并特别强调:

各地公安部门在办理进口汽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重点检查平行进口汽车车辆识别代号、产品标牌、里程表、外部灯具和信号装置等。对发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平行进口汽车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通报当地商务、检验检疫等部门。对符合规定的,要优化服务、提高效率,方便快捷予以办理。

从前述规定可见,平行进口汽车车辆识别代号、产品标牌、里程表、外部灯具和信号装置等,必须符合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才能在国内办理注册登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平行进口汽车产品,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即必须按规定进行“标准符合性整改”,才能上牌,办理行驶证。

涉案汽车正是按照前述规定和国内有关标准进行了“标准符合性整改”。车辆一致性证书特别注明:法定铭牌的位置:副驾驶侧B柱上,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位置:车辆右侧前部车架上,发动机编号在发动机上的打刻位置:发动机缸体易见部位。前述行为属于“标准符合性整改”,系合法“改装”,而非“非法拼装”。

(三)章甲提交的鉴定报告不具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1.本案鉴定机构不是司法鉴定机构。

该机构及鉴定人员并不在“全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之列,不具备司法鉴定机构资格,无权对涉案机动车进行司法鉴定。

2.本案鉴定机构系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其鉴定报告在实体及程序上都不合法。

(1)本案探讨的重点,是涉案汽车的“新车”状态。《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本案鉴定机构作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无权对涉案汽车的“新车”状态进行鉴定评估。

(2)《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3.1规定:本规范所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3.2条规定: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对二手车进行技术状况检测、鉴定,确定某一时点价值的过程。如果将鉴定对象定性为二手车,按前述定义,二手车属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的合法车辆,鉴定报告将合法的涉案车辆认定为“非法”,属于自相矛盾、逻辑错误。

(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第二十七条规定: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程序上,二手车鉴定评估“不得强制进行”,当事人单方进行鉴定,不符合法定程序。

3.鉴定报告将合法的“标准符合性整改”认定为“非法拼装”,是错误的。

(1)涉案车辆能办理登记注册,取得号牌,说明有关职能部门对车辆品牌、LOGO、型号是认可的。

(2)多数国外汽车生产商并不强制要求将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在车架或气缸体上,但这在国内属于强制性要求,进口汽车必须进行“标准符合性整改”。鉴定报告将“标准符合性整改”理解为“打磨、更改”,是错误的。

综上,对平行进口汽车进行标准符合性整改,是法规政策允许且必要的改装。涉案汽车具备规定的证明文件,从而能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反过来说明汽车产品及销售的合法性。章甲提交的鉴定报告不合法,其得出的涉案汽车是“非法拼装”的结论是错误的,不能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因此,车行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章甲主张涉案车辆买卖中车行行为构成销售欺诈的理由不成立,理由为:

第一,双方口头约定购买的车辆为进口的中文名称为“英莲帮探索者”小型越野客车,除此外,双方对其他内容均无约定。

第二、涉案车辆(“美规车”)的入境证明资料显示,涉案车辆本身就是改装车,其在入境时经过相关职能部门的检验检测,并取得《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车辆一致性证书》,且在车辆管理部门注册上牌,由此可以认定涉案车辆符合中国汽车市场的准入标准,且由于美国汽车市场对汽车的准入要求与中国汽车市场对汽车的准入要求存在差异,“美规车”准入中国市场需要改装,属于平行进口汽车的必然要求,也是合法的。

因此,章甲主张车行在涉案车辆买卖合同中存在欺诈,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涉案车辆买卖合同不存在应予撤销的法定事由。故对章甲主张退货并返还购车款、增加赔偿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了章甲的诉讼请求。

章甲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恩施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97187976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7640

  • 昨日访问量

    3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文状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