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文状|时间:2018年04月23日|4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等人与被告共同的爷爷有一老宅,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老宅为被告实际使用管理,被告将老宅两次翻修。原告等人离开本土,散落异地,全部为非农户口,不再是本土村民。离开故土若干年后,原告等人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分割)爷爷遗产也就是涉案房屋。
本人接受被告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诉讼。整理形成如下代理意见:1.宅基地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而被告作为本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使用宅基地;2.地上房屋(爷爷建造的老宅)因被告两次翻修而拆除,已经灭失,该遗产已不复存在,无遗产可供继承;3.如果说被告拆除老宅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权利,原告起诉也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采纳了大部分代理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等上诉后,二审维持。
意见建议:
案子不大,但信息量不小。最初,本着对继承法的基本理解,认为胜诉希望不大。但在了解到宅基地性质及房屋拆除灭失的背景后,发现了转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