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婕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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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刑事辩护词

发布者:邹婕妤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495人看过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XXX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通过庭前调查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XXX,本案事实清楚。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XXX在本次斗殴中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与者,是一般参与者,其行为不具备聚众斗殴罪中的主体要件,依法不应构成聚众斗殴罪,以应以行政案件追究其行政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被告人XXX既不是此次斗殴矛盾的激发者和制造者也不是此次斗殴人员的纠集者,相反XXX还是此次斗殴的阻止者。

其二、被告人XXX不是此次斗殴器具的准备者和提供者。作案工具“管铩”不是被告人XXX提供的,装“管铩”的车亦非XXX所有,XXX并不知车里装有“管铩”。XXX的“管铩”是他人发给他的,他拿“管铩”只是为了自保。

其三、被告人XXX没有致死致伤他人的行为。被害人XXX不是XXX致死的,非但如此,被告人XXX还减少了惨案的发生。

据上,被告人XXX在此次斗殴中,主观上是排斥的,行为上是消极的。既不是本次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也不是此次斗殴的积极参与者、斗殴器具准备者,更没有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行为。

据刑法相关规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本罪,其余人不构成本罪。被告人XXX只是此次斗殴的一般参与者,依法不应构成聚众斗殴罪,以应以行政案件追究其行政责任。

二、被告人XXX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参考:

其一、被告人XXX属于从犯,依法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件的起因与他无关,犯意不是他提的,他没有参与犯罪的预谋和准备活动;在整个案件中完全是消极被动的,行为情节比较轻微,并未造成伤害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辅助性作用,系从犯。

其二、被告人XXX已积极主动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并取得了受害人XXX的亲属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

其三、案发后,被告人XXX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改之意。

三、被告人XXX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参考: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XXX并非本案首要分子或主要的积极参加者,他在整个事件中所起的作用相对次要,请法庭综合全案,首先考虑其作为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宽大处理,予以从轻或减轻量刑,并适用缓刑处罚,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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