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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

发布者:梅健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2439人看过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安徽省诈骗数额认定标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1181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三、量刑情况

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⑴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具有下述相关情形而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配置刑罚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①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②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③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④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⑥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⑦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⑧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确定量刑情节调节比例

⑴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⑵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⑶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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