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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涉嫌犯罪,到期后又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为何单位以此为由不续订劳动合同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1.施笛于2007年10月23日与农工商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0月18日至2008年10月17日,后续订至2015年10月18日。农工商旅行社于2015年9月29日通知施笛暂停履行劳动合同。
2015年11月6日,农工商旅行社以施笛涉嫌刑事犯罪为由,通知施笛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订。经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判决施笛犯受贿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2015年11月23日,施笛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仲委会裁决农工商旅行社支付施笛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400元;
农工商旅行社不服上述裁决,遂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浦东新区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判决农工商旅行社支付施笛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400元;
农工商旅行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中院2016年10月11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是农工商旅行社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农工商旅行社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施笛因职务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而非单位可据以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农工商旅行社无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应当向施笛子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除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单位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所以,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事由与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属于不同范畴,单位在人事管理的实践中要注意两者区别。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农工商旅行社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农工商旅行社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农工商旅行社主张施笛所涉系职务犯罪、用人单位系直接受害人,但此并非农工商旅行社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事由。农工商旅行社又主张其本可以选择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然2015年11月6日施笛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农工商旅行社亦未选择行使解除权。
案件来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农工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施笛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案号(2016)沪01民终8359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