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荣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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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因其职务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发布者:黄荣梅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8日|分类:公司法 |613人看过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规则理解:


(1)职务侵权认定:法定代表人在执行法人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职务侵权。法定代表人实施的行为被认定为职务侵权,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行为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如该行为侵害第三人的人身权益或侵害第三人的财产权益;


第二,法定代表人该侵权行为属于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如果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执行法人职务无关,则不构成职务侵权。


(2)外部责任承担: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其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故法定代表人因执行法人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亦应由法人来承担民事责任。


(3)内部责任追偿:法定代表人在执行法人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进而导致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背离法人的本意与初衷。为了对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应当赋予法人向法定代表人追偿的可能性,即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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