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以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一直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报废机动车的数量随之也在不断增长。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机动车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在达到其使用年限或使用公里数后应当强制报废。但由于我国对报废机动车的管理还有一些不完善之处,报废机动车和拼装机动车重新回流上路的现象频出。例如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目前家庭使用的轿车即私家车数量越来越多,而且根据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在一个机检周期内的车辆,安全不合格、环保不达标将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但即便如此,很多符合强制报废条件的家用小轿车并未报废而仍在使用甚至多次转让,而且为了让已报废汽车重新上路,对其进行非法拼装就是一种手段,这也催生了市面上一些实际不符合上路条件的拼装车再次注入二手车交易市场。而报废车、拼装车由于其本身并不符合上路行驶的法定条件,其车辆性能和安全系数极低,大大增加了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在这种以买卖等方式转让的拼装车、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显然应当让相关人员承担比一般情形更为严重的责任。所以《民法典》第1214条对这种转让拼装车、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侵权赔偿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
张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尚某)相撞,造成李某、尚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后张某驾车逃逸。交警部门查明肇事汽车为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并认定张某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尚某无责任。肇事汽车原车主为于某,于某将三年未检车的肇事汽车以900元的价格按废铁卖给从事废品回收的郭某,后郭某将肇事车辆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李某、尚某以于某、郭某、张某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
本次事故由张某承担全部责任,其应当向李某、尚某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属于已达到报标准的机动车,于某将达到报废标准的该车卖给郭某,郭某又将该车转手倒卖给张某,其均存在过错且过错与事故发生具有关联性,均应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