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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江某母亲江某某诉刘某(现改名刘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山东省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江某母亲诉刘某:
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6年11月3日,江某某的独生女儿江某在日本东京被刘某某的前男友陈某某杀害。刘某某是江某在日本留学时的同乡、好友。案发前两个多月,刘某某因陈某某不同意与其分手产生争执而向江某求助,江某同意她与自己同住。
2016年11月2日,陈某某找到刘某某与江某同住的公寓,上门纠缠滋扰,刘某某向已外出的江某求助。江某提议报警,刘某某以合住公寓违反当地法律、不想把事情闹大为由加以劝阻,并请求江某回来帮助解围。江某返回公寓将陈某某劝离。
之后,江某返回学校上课,陈某某则继续尾随刘某某并向其发送恐吓信息。刘某某为摆脱其纠缠求助同事充当男友,陈某某愤而离开并给刘某某发信息,称“我会不顾一切”。期间,刘某某未将陈某某纠缠恐吓的相关情况告知江某。
当晚23时许,刘某某因感觉害怕,通过微信要求江某在地铁站等她一同返回公寓。11月3日零时许,二人汇合后一同步行返回公寓。二人前后进入公寓二楼过道,事先埋伏在楼上的陈某某携刀冲至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某遭遇并发生争执,期间走在前面的刘某某打开房门,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陈某某在公寓门外,手持水果刀捅刺江某颈部十余刀,随后逃离现场。刘某某在屋内两次拨打报警电话。江某因左颈总动脉损伤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江某某与刘某某因江某死亡原因等产生争议,刘某某还通过网络方式对江某某发表过刺激性言语。
江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某赔偿江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70609.3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对施救者未充分尽到注意安全保障义务刘某需赔偿江母逾6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作为江某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某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某某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某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发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对江某某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对于江某某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不予支持。
本案中,江某在救助刘某某的过程中遇害,江某某失去爱女,因此遭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为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而刘某某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某某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判令刘某某赔偿江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作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的刘某某,对施救者江某并未充分尽到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江某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
刘某某作为江某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