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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签了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光法律师为其又争取17余万赔偿款!

发布者: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729人看过


202012月,原告刘某经人介绍到被告张某承包的项目从事电焊工作20211月,原告刘某在工作的过程中受伤,次日原告刘某独自到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腹部闭合伤:(脾破裂、胃破裂穿孔),左侧7-10肋骨骨折,腰2椎体横突骨折,双肺挫伤,中度贫血。期间被告张某为原告刘某垫付了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原告刘某仅有和被告张某关于支付医药费的通话录音,没有其他的证据

争议焦点

1、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2、对原告的受伤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3、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

办案过程及判决结果

 

接到刘某委托后,律师委托法院对刘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因证据不足,律师联系被告张某收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据。在询问原告刘某是否和被告张某是否签署过协议书之类的文件时,原告刘某称没有签署过。开庭时,被告张某拿出一份赔偿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为被告张某向原告刘某支付38047元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此协议为一次性了结协议。

我方认为,原告刘某文化程度低,并不识字,且原告刘某称签署的协议书是关于医药费的赔偿协议,并非一次性了结协议,该协议书并非原告刘某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刘某的伤情为八级伤残,原告刘某获得赔偿与实际产生的损失明显差距过大,该协议书显失公平,对原告刘某不产生效力。被告张某不能够依协议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双方均认可协议书是双方所签署,协议书除了原告刘某名字外,均由被告张某所书写,印证了原告刘某文化程度低,原告刘某获得赔偿与实际产生的损失明显差距过大,该协议书显失公平,对原告刘某不产生效力,扣除被告张某垫付的相关费用后,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174441.12元。

律师提醒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一定要进行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受伤后及时的报案、及时的进行治疗。与雇主沟通时记得录音留下相关证据,签署赔偿协议书时,不要仅听从雇主口头说的什么,一定看清楚协议书的内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签字,应当知晓相应的法律效果,是自愿对自己权利义务的处分,如果真的发生纠纷,很难再说自己不知情,很难推翻自己所签署的文书。

最后一定记住,签字需谨慎,一定要看清楚协议的内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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