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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谁违约?看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154000元违约金

发布者: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247人看过

案件详情2019年1月29日,岳某作为买受人(乙方)与作为出卖人(甲方)的王某、作为丙方(居间人)的第三人签订了XX区域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王某将位于XX市XX地的房屋以人民币760000元出售给乙方岳某。乙方岳某需通过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上述房屋,甲方王某需在不动产证下发之前办理房屋解押手续。乙方岳某表示其支付首付款至今,甲方王某一直未办理房屋解押手续致使房屋无法过户。甲方王某表示系乙方岳某不愿意办理商业贷款,坚持公积金贷款,导致合同一直无法履行。

律师认为

随后,乙方岳某针对上述争议委托安徽XX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委托后我们分析认为,甲方岳某与乙方王某及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质上系两个合同关系的混合,即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该合同依法成立有效。结合当事人陈述,双方争执在于谁的行为构成违约的问题。但是根据本案所涉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内容,甲方王某具有在不动产证下发之前办理银行贷款结清手续的义务,但2020年6月7日不动产证下发后,至今甲方王某仍未办理贷款结清手续。至于甲方王某辩称乙方岳某需要办理商业贷款,但岳某要求公积金贷款,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该抗辩是不能成立的。甲方王某履行结清银行贷款的义务在先,而乙方岳某以该房屋办理按揭贷款义务在后,且依照合同约定,乙方岳某是采取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贷款等方式支付甲方王某剩余房款,系乙方岳某的合同权利,不是其合同义务,因此,合同至今无法履行明显系甲方王某所致。

因甲方王某至今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结清手续,致使乙方岳某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且案涉房屋系甲方王某和其妻子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何某对于案涉房产的出售系明知的。因此我方依法提起诉讼,主张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王某、何某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承担律师费。我方起诉之后甲方王某及其妻子何某依法提起反诉,主张乙方岳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最后,法院认定:王某、何某返还岳某购房款22万元,支付违约金154000元、承担岳某支付的律师费并依法驳回王某、何某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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