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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流产一案,如何为当事人争取精神损害抚慰金

发布者: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10月08日|分类:交通事故 |483人看过


0XXXXXXXXX分许,王某某正常行走在路上,被李某驾驶其所有的浙BXXXX汽车由东往西行驶至329国道XX路口处时撞到,造成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送往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为一根肋骨骨折、多处皮肤挫伤。因治疗需要,王某某在受伤次日接受了CT和X射线检査,此时王某某己怀孕一个多月。出于胎儿健康考虑,在医生的建议下,王某某在该院实行了人流手术。
就该交通事故的赔偿,双方未达成一致,故产生诉讼。

案例评析

1.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

原告终止妊娠的相关费用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联交通事故之后伤者在医院接受进行X拍片或CT检查乃是常规之举,而拍片或CT会导致胎儿畸形也是常识,故终止妊娠并非是伤者自由选择的结果,而是拍片检査之后的必然后果,故终止妊娠与交通事故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联。

2.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

终止妊娠是否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司法实践,交通事故中,一般需受害者构成伤残,法院才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案中,伤者伤情是一根肋骨骨折及挫伤,没有构上伤残,终止妊娠并未影响其生育能力,也不符合伤残标准。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条规定,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 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见,法律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限定为“严重后果”,至于何为严重, 法官尚需根据社会常识、生活经验、公序良俗、侵权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的侵权后果是原告终止妊娠,根据社会常识、公序良俗,一个有着重大人身属性和人格意义的胎儿永久灭失流产,严重侵害了伤者所享有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对于伤者来说,在其精神上带来巨大了痛苦,法院理应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请求。

因此,侵权人致人精神损害,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应该充分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考虑,不能一概而论,更不应该把是否构成伤残作为是否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请求的唯一标尺。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进行金钱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这些规定实质上是对公民人格权的特殊保护。李某违章驾车发生事故,给原告王某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更为严重的是造成胎儿流产,侵害了原告王某夫妻所享有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 使他们在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这种心灵上的创伤是长久的,也是难以愈合的。因此,被告李某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告终止妊娠与本案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联,原告因终止妊娠所支付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均系本案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关于原告各项损失,医疗费与医疗费票据相符合,予以支持;误工时间有病例记载为据,误工标准可参照上一年度当地年社平工资计算,据此,原告主张的合理的误工损失、护理费及营养费,法院予以釆纳;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终止妊娠,对原告的精神伤害显而易见,应予精神抚慰,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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