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当中因争夺遗产而致家人不和、矛盾不断的事情屡见不鲜,没有遗嘱而引发的继承纠纷在法院的继承纠纷案件中也占多数。为避免类似的矛盾纠纷产生,须从源头上把控,科学地订立遗嘱,保证遗嘱的有效性。那么该如何订立有效的遗嘱呢?
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在所有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只能经由原公证机关撤销。
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是,在需要见证的四类遗嘱中,法律对见证人的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法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 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在上面的五类遗嘱中,如果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不符合条件,如存在该由本人签名的是代签、见证人是继承人等情形,会导致该“遗嘱”不成立,视为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在什么情况下遗嘱会无效?
①遗嘱人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②受胁迫、欺诈所立
③伪造的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④“遗嘱生效时”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该部分内容无效
⑤遗嘱处分了非本人的财产,该部分内容无效
如果遗嘱人通过不同形式订立了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如果有公证遗嘱,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此外,在订立遗嘱时,关于财产的内容最好要明确具体,如房产的坐落信息,车辆的车牌号、型号等信息,银行存款的账户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