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的认定

发布者: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2023年06月14日75人看过举报

导语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主要调整的是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人身等法律关系。但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互相赠送价值不等的财物,当恋爱关系终止时,双方当事人会因财物的返还产生争议而诉诸法院。鉴于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与具有增进感情的特殊目的性,一方自愿给付的财物,如烟酒、衣服、挎包、手表、化妆品等礼品,或者为共同就餐、旅游等支付的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范畴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开支,可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相给付财物行为的法律性质

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而相互给付一定财物的行为极为常见。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相互赠送给付的财物,如果没有明显超出日常人情交往的范畴,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般会将该行为认定为以增进感情为目的的赠与。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要认定某一行为系赠与,需要证明当事人双方之间有赠与合意。但在有恋爱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这种赠与的合意很难有直接的证据予以佐证,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并发生争议时,往往各执一词,均会对给付财物或支付费用的行为做有利于己方的解释。在双方均无法证明自己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时,就会出现类似法律上真伪不明的状态,但法院是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裁判的,故会综合考虑双方之间的恋爱关系、给付财物金额的大小、给付财物时的背景、人情往来的常识等情况,推定上述行为系赠与,从而按照赠与法律关系来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如一方在具有特殊意义的节日(如七夕、情人节等)赠与财物、赠与以“520”“1314”等为标的额的金钱。

但是,鉴于这类赠与行为的目的是增进感情,所以,在将其认定为赠与行为时,还应当将是否超出“日常人情交往的范畴”作为考量因素之一。在判断是否超出“日常人情交往的范畴”时,要结合当事人自身的经济状况、当事人自身的消费水平和习惯、财物价值的大小、为对方支付费用金额的高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当地的风俗和消费习惯等情况综合判断,即对“日常人情交往”的标准的判断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二、案例分享

2015年2月,徐某阳与刘某双通过一款名为“陌陌”的手机聊天软件相识。当时刘某双在沈阳市×××休闲会馆女宾部工作,后经双方多次聊天,于2015年2月14日确定恋爱关系。在双方交往期间,徐某阳给予刘某双现金1500元,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给被告转账共796元,并将一部苹果6 Plus手机送予刘某双。后徐某阳本人或通过朋友多次联系刘某双,均遭到刘某双的拒绝。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徐某阳感觉在感情上和经济上遭到刘某双的欺骗,到沈阳市×××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以双方为恋爱关系为由拒绝受理,后徐某阳按照派出所提供的地址也未能找到刘某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双返还从徐某阳处索要的苹果6 Plus手机一部,如已使用或磨损,则返还徐某阳购买手机所花费的5500元,要求刘某双返还从徐某阳处多次索要的现金1500元及微信红包7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自由恋爱关系,恋爱中的男女通过互赠礼品表达情感为人之常情,本案中财产权利已经转移,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徐某阳没有证据证明该赠与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故徐某阳要求刘某双返还现金、微信红包及苹果手机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徐某阳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徐某阳自认于2015年2月与刘某双确定的恋爱关系,并在发表的最后陈述意见中表示钱与手机是徐某阳给刘某双的。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赠与行为,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情形。所以,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自由确定恋爱关系,恋爱中的男女通过互赠礼品表达情感为人之常情,现财产权利已经转移,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赠与人的撤销权

恋爱期间,一方给付对方没有明显超出日常人情交往范畴的财物的行为,一般认定为赠与,此时,如果这些财物已经交付或者变更登记,赠与方若希望要回已经给付的财物,只能通过行使赠与撤销权的方式。

我国《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于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动产如果已经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动产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方不得再要求撤销赠与返还财物,即赠与方在此时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其只能举证证明有符合我国《民法典》第663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权的情形存在,才能撤销赠与。

恋爱期间赠送礼物,大多不以缔结婚姻为直接目的,一般仅为增进双方之间的感情。在这种前提下,礼物赠出后,在给付的当时就已经达到了目的,故即使之后恋爱关系终止,给付一方也不得再主张对方返还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657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658条第1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659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663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665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如果您也有遇到此类问题,需要找杭州律师,可以随时联系我们

 

 


  • 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
  • 18058773627
  • 3133000********9X
  • 上城区高德置地中心1幢2706-1室
  • 5年 入驻华律
  • 1次(优于73.38%的律所) 用户采纳
  • 2次(优于85.04%的律所) 用户点赞
  • 2342分(优于86.43%的律所) 平台积分
  • 一天内 响应时间
  • 57篇(优于98.7%的律所) 投稿文章
  • 执业认证
  • 职务认证
  • 手机认证
  • 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