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浩阅律师
郑浩阅律师
河南-周口专职律师执业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公司设立基本法律常识

作者:郑浩阅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78次举报
编者按:19世纪末,中国驻英、法、意、比四国公使薛福成这样评价公司的威力:“尽其能事,移山可也,填海可也,驱架风电,制御水火,亦可也……西洋诸国,所以横绝四海,莫之能御者,其不以此也哉。谁掌握了公司的魔力谁在经济世界就如同拥有移山填海之术。如果您想当老板或者已经是老板了,那么请您静心读完本律师为您特别奉上的《有关公司的那些事儿》系列法律文章。有用的知识与您分享,希望能助您尽情释放公司的力量。



一、公司也是人,很特别的人






       在万众创业的21世纪,很多人都有自己的公司,甚至一个人拥有数十家公司,但老板们可能不知道公司实际上也是一个人,法律拟制的人。大多数老板或者即将成为老板的人只关心如何赚钱,却没有了解过自己创造出来的这个拟制的人到底是什么样。当你不了解自己的公司时,你可能不是一个好老板。

       所谓公司,指的是依法设立,拥有自己的名称、场所、独立的财产,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是这样定义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和自然人极为相似,它有自己的名字和财产,也有为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它是法律拟制的人,而它的缔造者就是你。由于你的创造行为,法律赋予了你新的名字——股东。虽为缔造者,你却不得随心所欲的处置公司,不仅因为你们都具有民事主体地位,根据法治精神,应该人人平等,更因为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是释放公司魔力的关键。这个暂且不说,今天我们重点来说说,我国的公司有几类,带您识别您的公司或者您想创办的公司属于哪一类。

      我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在我国要想创办公司,只有两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

      1、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且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条件看似简单,但每一个设立条件都直接影响公司的设立以及未来发展。比如说“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这个条件,我猜大部分老板都是找代办公司直接办理的公司注册登记,公司章程是什么都不知道,更别提章程内容了。可是,老板们你们知道吗?《公司法》中总是出现一句话:“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之前有无数老板因为公司章程的问题陷入困境,我相信今后也会有,但是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您能重视起来,防患未然。每个设立条件真的都很重要,因为法律不喜欢讲废话。

2、突出的特点:人合+资合

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特点就是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统一。人合性强调人的结合,不是谁就可以成为股东。资合性强调资本的作用,不是人员关系好就不用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有以下四大特征:

(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举例来说,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你和你的合作伙伴决定分别出资500万。可是你现在没钱,但你承诺2030年1月1前一定将500万元出资到位,而你不差钱的土豪朋友直接向公司账户打款500万。假设公司经营不善在2024年对外负债1200万,公司无力还债,由于你认缴的500万元尚未实际出资,你应当对公司负债承担责任,这个责任的范围就是你认缴的500万,而你的土豪朋友由于已经实缴出资,则不需要对剩余的700万元负债承担责任。这就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该特征是公司能够蓬勃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也是公司制度的迷人之处。当然,对于那些不守法或者不知法的股东而言,有限责任在某个时刻或许会变为无限责任。在后续篇章中,本律师将一一讲解。

(2)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由全体股东认缴出资的,也就是说出资的只能是这几个人,不能向社会众筹、集资。公司资本的封闭性决定了在股东转让股权时,除非章程另有约定,否则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

(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数额而非等额股份为计算单位。这也意味着,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的表决权,不一定以出资比例作为表决权大小的衡量标准。

(4)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也就是说,股东人数不能超出50人。

从有限责任公司的四大特征可以看出,其具有明显的人合性特点,是熟人共同创业的最佳选择,在各方面都比单打独斗的个体户或者制度优势不明显的合伙企业好得多。

3、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以前我国是不认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为二至五十人,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制度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受到一定的局限。为适应时代的变化,《公司法》做出相应修改,一人公司也越来越多的存在。

(2)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俗称:国企。老百姓创业,国家也在创业,由于创办主体特殊,自然不是谁想设立就能设立的了。但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国有独资公司和任何一家个人设立的有限公司并无本质区别,都要遵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三、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满足下列条件:符合法定人数的发起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且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且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2、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不论采用何种方式设立,发起人人数应在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而且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另外,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缴的股份比例不得少于公司总股数的35%。

3、突出的特点:资合

相比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更强调资本的力量,其有以下 4个特征:

(1)资本的股份性

    该类公司的全部资本以等额的股份组成,股份数量与每股金额相乘就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同股同权、同权同利,完全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转让自由

公司能否成立与资本密切相关,且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只要你愿意,你现在就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购买任一股份公司的股票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3)公开性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发起人认缴的股份外,其余股份面向社会公众募足,真正实现你有钱就可以当老板的梦想。不仅资本募集具有公开性,该类公司的经营具备公开性特征。由于股份转让自由及资本募集公开化,决定了股份有限公司更能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公司的经营情况必须采取公开方式让大众知情。

(4)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该特征与有限责任公司一致,也是公司制度得以蓬勃发展的重要原因。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后续将专篇讲解,在此不再赘述。




结语

      了解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求和公司特征,相信您对自己的公司或者将要设立的公司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不论您设立哪类公司,请谨记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这一点很重要。


郑浩阅律师,现职业于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办案谨慎,注意细节,善于沟通,责任心强。主要擅长各类民事经济法律纠纷的处理。主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2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