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颖真律师

  • 执业资质:1370120**********

  • 执业机构:山东恩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发布者:谢颖真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4日|分类:医疗纠纷 |465人看过

因诊疗活动而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需要符合以下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即产生医疗损害责任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出现了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只有在这四个要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才需要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如原告举证不能,则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