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晓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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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作者:董晓荣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236次举报

约定解除权,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与承租人乙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允许第三人在该出租房屋居住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可以约定,出租房屋的设施出现问题,出租人不予以维修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必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除权的约定也是一种合同,行使约定的解除权应当以该合同为基础。

解除条件成就并不导致合同自动解除,必须由守约方行使解除权之后合同权利义务才告终止;守约方解除合同无需对方同意。另外,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张志胜律师认为,此类形式实质上仍然是约定解除的一种,只不过不是事先约定解除权而已。

由于约定解除也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因此,该约定应当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解除的合同,当事人不得按照约定擅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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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晓荣律师联系方式:18634800328。法律硕士,现为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和管理双重专业学历,是为数不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运城
  • 执业单位: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820********0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侵权、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