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以民间借贷型诈骗采取刑事措施,最后人民法院认为不构成诈骗罪。
湖南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湘0681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出生于湖南省****, 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湖南 省****市**********。因涉嫌诈骗罪 于2022年6月24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 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市公安局执行。现 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谭立,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卢林益,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作为****农商行****支行副行长以 及****、****、****贷款发放的主调查人,在****、 ****、****提供虚假的装修合同、购销合同等资料申请涉 案贷款时,在经办发放贷款业务中,不认真审核贷款材料,违 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2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 金融管理秩序及贷款秩序,影响银行信贷资金的正常流转,构 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违法发放贷款的 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 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违法发放贷款210万元, 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
***犯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合 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 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审 判 号 贺 审 判 吴
二O-实 十 日
书 记 一 员 一 杨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 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 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 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 关金融法规确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 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 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 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 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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