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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医疗期”你知道多少?

发布者:尚进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366人看过

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规定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对于劳动者“医疗期”都有哪些规定?

一、“医疗期”期限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该期限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一般为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二、“医疗期”期间的工资发放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

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则应自动续延至医疗期满之日。

四、“医疗期”满后劳动关系的处理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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