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成为夫妻双方十分重视或急需解决的问题。在这里,我结合本人的实务经验,简单地进行归纳,以供参考。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一、协议离婚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财产分割的首要原则是协议优先,在当事人对财产分割有约定时,应当依照约定处理(即夫妻双方可以自由分割或处置财产)。
在办理离婚案件中,我会结合某些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建议当事人选择协议离婚(直接签好离婚协议,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因为协议离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并且效率更快、成本更低。当然,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夫妻双方都有离婚的意愿,或者对财产、子女、债务等问题能形成一致地处理意见。
有当事人咨询“协议离婚后,对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部分有异议怎么办?”。《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谨慎对待,否则一旦生效(以办理离婚手续为生效条件),再想变更或撤销的难度是极大地。
二、诉讼离婚
首先,我先列举诉讼离婚通常需准备的材料:夫妻双方身份信息(如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如果有子女的话)、财产方面的证据(如果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话)、起诉状。
结合我处理的大多数离婚案件,诉讼离婚中往往主要需处理三方面的问题: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第一,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但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来判决抚养权的归属。部分当事人会有疑问,什么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简单而言,就是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必然会争取到抚养权,而是需要综合判断。另外,就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法院会充分尊重该子女的意见。同时,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一般会判决平等分割(一人50%)。不过也有例外,夫妻一方会少分、多分或甚至不分,具体如下:1、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2、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3、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4、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细心的朋友会发现,以上内容不仅仅提到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还涉及子女、债务问题,我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离婚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必须面面俱到。上述问题是本人办案过程中经常需要替当事人考虑或解决的,这里只是一个简单的归纳或描述,以供需要的朋友参考。如有疑问,欢迎随时电话或微信咨询(湖北武汉,梅律师,13628667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