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成功案例|万伟律师代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案,突破“退休年龄”障碍,为超龄劳动者争取工伤待遇改判增赔
案件标签:工伤保险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效力/双重赔偿/二审改判
一、案情简介
劳动者欧阳某(化名,女,1965年9月出生)于2020年5月起在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从事洗碗工工作,口头约定月工资2,600元加100元全勤奖,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7日早上,欧阳某在骑自行车前往餐饮店上班途中,与他人发生碰撞受伤,经医院诊断为“第三腰椎体爆裂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欧阳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2020年12月,欧阳某与肇事方达成调解,获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6万元。随后,欧阳某持餐饮店工作人员加盖公章的《工作证明》等材料,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21年2月26日,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欧阳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情形)。2021年11月,抚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九级伤残。
因餐饮店未为欧阳某缴纳工伤保险,且拒绝主动赔偿,欧阳某遂委托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万伟律师及杨征宇律师代理维权。在劳动仲裁以“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后,万伟律师代理欧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审判决结果与上诉动因
一审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决:
餐饮店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959.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301.6元,合计53,260.8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理由为:上述项目属于“损失类赔偿”,原告已从肇事方获得赔偿,不应重复赔偿;且原告已超退休年龄,不存在再就业问题,不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欧阳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依法应当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项下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食宿费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且双重赔偿原则应予支持。万伟律师在全面分析后,果断代理提起上诉。同时,餐饮店亦提起上诉,主张工伤认定错误、不应支付任何工伤待遇。
三、代理策略:聚焦两大上诉理由,突破一审裁判误区
万伟律师围绕《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西省相关司法实践,制定了以下上诉策略:
1.坚持“双重赔偿”原则,区分民事赔偿与工伤待遇的不同法律性质
针对一审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项目属于损失类赔偿,已从肇事方获得赔偿,不应重复赔偿”的观点,万伟律师明确提出:
侵权责任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前者基于侵权行为,后者基于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的工伤保险义务(此处虽未缴纳社保,但依法应承担工伤待遇支付责任)。
除医疗费用外,法律及司法实践(包括江西高院近年判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并不禁止受工伤的劳动者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属于法定工伤待遇项目,与侵权赔偿中的同性质项目可以并行主张。
二审法院采纳了该观点,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侵权责任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除医疗费用外,法律并不禁止受工伤的劳动者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据此,二审改判支持了护理费2,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
2.针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提出上诉,虽未获支持但有效维护了法律逻辑
万伟律师在上诉中主张:欧阳某虽超退休年龄,但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且仍在实际工作,因工伤致残导致就业能力受损,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审法院虽未支持该项请求(维持一审观点),但万伟律师通过充分说理,促使二审法院对其他赔偿项目(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进行全面审查并改判,实现了部分上诉目的。
3.有效应对餐饮店的上诉,维护工伤认定的终局效力
餐饮店上诉主张“工伤认定错误、欧阳某系骗取盖章、不应认定为工伤”。万伟律师指出:餐饮店在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不得在民事诉讼中直接否定行政认定的效力。二审法院完全采纳该观点,驳回了餐饮店的全部上诉请求。
4.精准计算各项工伤待遇,确保最大化保护当事人利益
万伟律师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西省实施标准,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5,548元的60%(因欧阳某实际工资低于该标准的60%)作为计算基数,准确核算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3,328.8元=29,959.2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个月×3,328.8元=23,301.6元;
护理费:130元/天×20天=2,6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0元/天×20天=200元。
此外,万伟律师还争取到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分担(餐饮店负担三分之二),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四、裁判结果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作出(2022)赣10民终xxx号终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
改判餐饮店向欧阳某支付护理费2,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959.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301.6元,共计56,060.8元;
驳回餐饮店的全部上诉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0元,由餐饮店负担20元,欧阳某负担10元。
相比一审判决,二审为欧阳某增加了2,800元(护理费2,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虽未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个月工资约29,959元)及其他项目,但在当时法律环境下已属较大突破,且二审法院明确认可了“双重赔偿”原则,为今后类案积累了有利裁判观点。
五、典型意义
1.为超龄劳动者工伤维权开辟有效路径
本案中,欧阳某受伤时已年满55周岁,超过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一审法院及劳动仲裁机构曾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万伟律师通过援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并结合已生效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说服二审法院不因年龄否定工伤待遇请求权。这对超龄务工人员(尤其是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者)的工伤保护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2.厘清民事赔偿与工伤待遇的关系,确立“除医疗费外不禁止双重赔偿”
二审判决明确指出:“侵权责任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除医疗费用外,法律并不禁止受工伤的劳动者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这一裁判观点有力扭转了一审“损失类赔偿不得重复”的错误认定,为同类案件中劳动者争取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待遇提供了直接依据。万伟律师的上诉理由对此起到了关键推动作用。
3.充分利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终局效力,阻断用人单位事后否认
餐饮店以“盖章系骗取”为由抗辩工伤认定。万伟律师抓住关键程序点:用人单位在法定救济期限内未对工伤认定提起复议或诉讼,该认定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不得在民事案件中再行审查其合理性。这一策略成功堵住了用人单位拒不承认工伤的退路,体现了万伟律师对劳动争议案件程序规则的精准把握。
4.二审改判的意义:不放弃任何一个维权机会
一审仅支持5.3万余元,且驳回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基本待遇项目。万伟律师评估后发现一审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偏差,果断代理上诉,最终在二审获得改判,为当事人增加了约5%的赔偿额(相对值虽不大,但绝对额2,800元对低收入劳动者意义重大),更重要的是确立了有利于劳动者的裁判规则。这展现了律师“不放过任何一个法定权利”的敬业精神。
六、承办律师
万伟律师|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劳动争议、工伤保险、侵权责任、民商事诉讼
本案代理词节选:“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分属不同法律体系。上诉人虽已从肇事方获得部分赔偿,但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所应承担的法定工伤待遇支付义务。《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法定给付项目,不因劳动者获得第三方赔偿而扣减。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工伤认定提出异议,现于民事诉讼中否认工伤认定效力,违反程序法理及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的完整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