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标签:离婚纠纷/调解结案/子女抚养/探视权/感情破裂
一、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导致的离婚纠纷。原告毛某某(化名,女方)与被告张某某(化名,男方)于2016年在温州务工期间相识,2017年5月31日生育一子,2020年1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不合等原因,夫妻感情逐渐淡化。自2020年12月起,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已逾两年,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
原告毛某某希望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妥善处理子女抚养及探视问题,避免长期诉讼对双方及孩子造成二次伤害。为此,毛某某委托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万伟律师及汪建龙律师代理提起离婚诉讼。
二、代理策略:以调解为导向,平衡双方核心诉求
万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梳理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确立了“以调解为主、避免对抗、高效结案”的代理策略。
1.快速明确双方意愿,锁定调解基础
万伟律师在诉前即与被告张某某进行沟通,了解到被告对离婚本身并无异议,双方的主要分歧在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及探视权的具体安排。被告要求原告每月按期支付抚养费,并提供固定账户;原告则希望探视权能够灵活协商,避免因固定时间限制而影响亲子关系。
2.合理设计调解方案,兼顾法律效果与家庭伦理
万伟律师在起草起诉状时,明确提出: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与方式由双方协商。这一方案既尊重了孩子长期随被告生活的现状,又为原告保留了充分的探视空间,符合《民法典》关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规定。
3.主动建议法院主持调解,节约司法成本
案件立案后,万伟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推动法院在简易程序中尽快组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万伟律师就抚养费金额、支付周期、账户信息等细节反复与对方协商,最终促成双方就每月1000元抚养费、按月支付至指定账户、探视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等核心条款达成一致。
三、裁判结果
经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23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2023)赣1022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
婚生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至其能独立生活止,原告在每月的10号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被告指定账户;
原告对婚生儿子依法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
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
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典型意义
1.调解结案高效化解矛盾,避免诉讼对抗升级
离婚案件往往夹杂着情感纠葛与家庭伦理问题,长期诉讼不仅消耗司法资源,更可能加剧双方对立,对未成年子女造成心理创伤。本案中,万伟律师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从立案到调解结案仅用较短时间,帮助双方在相对平和的状态下解除婚姻关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合理确定抚养费金额及支付方式,保障子女权益
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双方收入状况,万伟律师协助原告提出了每月1000元抚养费的方案,既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又在原告可承受范围之内。同时,明确指定被告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避免了后续因支付渠道不清产生的履行争议。
3.灵活约定探视权,维护亲子关系
探视权条款采用“具体探视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的灵活表述,而非僵化的固定时间安排。这种设计充分考虑了双方工作、生活及孩子学习等实际情况,有利于原告在未来保持与孩子的正常亲子互动,也符合《民法典》第1086条关于探视权的立法精神。
4.清晰界定财产状况,杜绝后续纠纷
调解书中明确记载“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并对个人衣物等生活物品的归属作出约定,彻底厘清了双方的经济关系,有效避免了离婚后因财产问题再次发生争议。
五、承办律师
万伟律师|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商事诉讼
本案代理心得:“离婚案件不仅涉及法律关系的解除,更关乎家庭情感的安顿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作为代理律师,应当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寻求调解路径,用最少的对抗、最短的时间,为当事人争取最务实的结果。本案中,我们成功帮助当事人在一个月内完成调解离婚,并妥善安排了子女抚养与探视问题,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