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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债务加入”成立,两被告被判共同支付工程款12万元及利息

发布者:万伟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1日 4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标题:万伟律师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债务加入”成立,两被告被判共同支付工程款12万元及利息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代理方:原告(实际施工人)

  办案律师:万伟,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

  诉讼结果: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2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一、案情简介

  原告系案涉工程中的沙石等材料实际施工人。2020年,被告一(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发包人,被告二(某绿化工程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了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二在施工期间,将部分沙石等业务交由原告承建。

  2021年3月8日,经三方结算,尚欠原告工程款200,980元。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明确:

  被告二确认欠付原告工程款200,980元;

  承诺于2021年5月1日前支付;

  由被告一(建设方)从应付被告二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该部分进行代付;

  若未履行,一切后果及责任由被告一承担。

  此后,原告仅收到部分款项(20,900元+60,000元),剩余12万元两被告均未支付。原告委托万伟律师代理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12万元及利息。

  二、办案难点与律师策略

  核心争议焦点:

  《承诺函》约定“如未履行,一切后果及责任由被告一承担”,被告二据此辩称:原告应向被告一主张权利,被告二不再承担责任。且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尚未完成最终结算,被告二是否还有工程款到账存在不确定性。

  万伟律师的代理观点及策略:

  锁定原债务人:承诺函开篇即明确“被告二因资金未到位欠付原告工程款”,故被告二始终是原债务人,其还款义务不因第三方代付承诺而消灭。

  精准适用“债务加入”规则:被告一承诺“从应付工程款中代付,否则承担一切后果”,该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2条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驳斥“结算未完成”抗辩:被告二以与被告一尚未完成最终结算为由拒绝付款,万伟律师指出:该内部结算争议不能对抗原告的付款请求权,且承诺函约定的付款期限(2021年5月1日)早已届满,两被告均已构成违约。

  申请财产保全:立案同时迅速申请保全,冻结两被告相应资产,为后续执行奠定基础。

  三、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万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

  “被告一、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2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从2021年5月2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时止)。”

  同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560元,全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四、本案典型意义

  法律要点裁判规则

  债务加入第三人承诺代付且约定“未履行则承担责任”,构成债务加入,不免除原债务人义务

  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即使无书面合同,通过结算承诺函、银行流水等证据,可形成完整证据链

  内部结算争议不对外抗辩总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结算进度,不能对抗已到期的付款承诺

  诉讼保全策略及时冻结资产,有效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障判决可执行性

  五、律师寄语

  “在建设工程领域,大量实际施工人因缺乏正式合同而处于维权弱势。本案中,万伟律师紧扣《民法典》第552条,将‘代付承诺’成功论证为‘债务加入’,不仅追回了原债务人,还拉入了实力更强的发包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极大提高了债权实现的安全性。本案也提醒每一位工程人:及时结算、保留书面承诺、果断申请保全,是工程款追讨的三把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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