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背景
原告A与被告B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生活矛盾逐渐产生隔阂,夫妻感情日渐淡漠。2021年5月,原告A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同时涉及共同债权债务分割诉求,后庭审中放弃债权债务相关主张。因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第一次判决生效后,双方未尝试和好,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持续分居满一年,夫妻感情无任何改善。为彻底解除婚姻关系、明确子女抚养事宜,原告A再次委托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万伟律师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核心目标是判令准予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各自承担对应抚养费,双方依法享有探望权。
二、核心争议焦点
两次诉讼期间双方分居满一年,是否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
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方式如何确定,是否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被告以“不同意离婚”抗辩,能否阻却离婚诉求的成立。
三、律师代理策略
万伟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两次诉讼的衔接关系及法律规定,制定“依托法定情形+夯实分居事实+优化抚养方案”的递进式代理策略:
1.第一次诉讼:固定基础事实,为二次起诉铺垫
明确诉求框架:首次诉讼中,清晰提出离婚及子女抚养核心诉求,虽放弃债权债务分割,但通过庭审陈述及证据提交,固定双方感情不和的基础事实;
保留关键证据:庭审后及时留存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书,该文书成为后续证明“判决不准离婚后持续分居”的核心依据,为第二次诉讼埋下关键伏笔。
2.第二次诉讼:锁定法定情形,强化感情破裂证据
紧扣法定离婚条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提交第一次判决书、分居证明(邻里证言、居住记录等),证实双方分居满一年且无和好可能,直接命中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
驳斥无依据抗辩:针对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抗辩,庭审中强调被告无实际挽回行为,仅对财产、户籍迁移等问题存在分歧,本质无维系婚姻的意愿,进一步佐证感情破裂的不可逆性。
3.优化子女抚养方案,兼顾合理性与合法性
提出最优抚养方案:结合子女年龄、生活现状及双方经济条件,主张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既符合“一人抚养一个子女”的公平原则,又能减少子女因父母离婚产生的生活变动,契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核心原则;
明确探望权主张:强调双方均享有对对方抚养子女的探望权,行使方式由双方协商,保障亲子关系不受婚姻解除的过度影响,让诉求更具完整性与合理性。
四、案件结果
1.第一次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A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此次诉讼虽未实现离婚诉求,但成功固定了双方感情不和的事实,为第二次诉讼奠定证据基础。
2.第二次诉讼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万伟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A首次起诉被驳回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婚生子由被告B抚养教育至成年,婚生女由原告A抚养教育至成年,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原告A与被告B均享有对对方抚养子女的探望权,具体行使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
原告A的核心离婚诉求及子女抚养主张全部得到支持,历经两次诉讼成功解除婚姻关系,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五、案例启示
本案是“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法定离婚情形的典型成功案例,万伟律师的代理思路为同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离婚诉讼中,首次起诉未获支持时,不应盲目放弃,需及时留存判决文书、分居证明等关键证据,为二次起诉铺垫法定情形;
第二次起诉时,应精准援引《民法典》中“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的法定条款,通过完整证据链证实感情破裂的不可逆性,提高胜诉概率;
子女抚养方案的制定需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结合子女年龄、生活现状及双方条件提出合理主张,既易获得法院支持,也能减少后续争议;
离婚诉讼具有阶段性特征,律师需制定长远代理规划,通过两次诉讼的衔接与证据积累,逐步推进诉求实现,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诉求落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