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背景
原告A等四人系死者B(化名)的近亲属。被告XX公司(建设工程企业)承建被告B公司(技工学校)新建项目,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B受雇在该项目从事泥工工作,工资由被告XX公司发放,但XX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2021年1月,B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经抚州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亡,该结果经两级法院行政判决予以维持。C告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未获受理,遂委托江西XX等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核心目标是判令被告XX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被告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追加的被告C保险公司(意外险承保方)在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
二、核心争议焦点
B与被告XX公司无直接劳动关系,其工亡认定是否合法有效;
原告已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能否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告B公司作为发包方,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C保险公司的团体意外险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能否直接向原告赔付;
商业意外险能否抵扣工伤保险待遇。
三、律师代理策略
万伟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针对多被告、多争议焦点的复杂情况,制定“夯实工亡基础+驳斥无依据抗辩+联动保险赔付”的多X代理策略:
1.筑牢工亡认定效力,锁定赔偿责任主体
强化工亡证据链:提交《认定工伤决定书》及两级法院行政判决书,明确B工亡已获法定确认,被告XX公司虽与B无直接劳动关系,但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总承包单位,应对转包给无资质自然人所聘职工的工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回应劳动关系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强调建筑行业违法转包情况下,用工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直接劳动关系为前提,驳斥被告XX公司的核心抗辩。
2.明确双重赔付规则,主张合法待遇
援引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除第三人赔偿外,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用除外),主张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支付请求合法有据;
细化待遇计算:按法定标准核算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倍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保诉求金额精准无误。
3.厘清各方责任边界,联动保险赔付
主张保险公司直接赔付:指出被告XX公司投保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受益人为B的继承人,且B工亡属于“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范畴,符合保险责任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在70万元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付;
合理界定发包方责任:虽因被告B公司已将工程发包给具备资质的XX公司,最终未获连带责任支持,但庭审中充分论证相关主张,确保程序合法,聚焦核心赔偿主体。
4.应对抵扣抗辩,维护足额赔偿
驳斥意外险抵扣主张:强调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障,商业意外险是补充保障,二者不可相互替代,被告XX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应全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意外险赔付不应抵扣,确保原告获得足额赔偿。
四、案件结果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万伟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XX公司向C告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216931.5元(扣除保险公司赔付部分);
被告C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C告直接支付保险金700000元;
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5005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
四原告告成功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与商业意外险双重赔付,核心诉求全面实现,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五、案例启示
本案是建筑行业工亡赔偿争议的典型成功案例,万伟律师团队的代理思路为同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建筑行业违法转包情况下,工亡赔偿的核心是锁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总承包单位,工亡认定的行政确认及司法维持是关键证据,需重点强化;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的双重赔付规则是核心法律依据,需精准援引相关规定,明确除医疗费用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受民事赔偿影响;
商业团体意外险的赔付可直接惠及受害人近亲属,代理中应积极主张保险公司直接赔付,最大化提升赔偿金额;
复杂劳动争议案件需厘清各方责任边界,聚焦核心赔偿主体与诉求,同时充分应对各项抗辩,通过多X论证确保当事人获得足额、合法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