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背景
死者A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7年受聘于用人单位B(分公司)担任保安。2018年5月,死者A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该认定已生效。
用人单位B未为死者A缴纳工伤保险,但为其购买了保额50万元的商业团体意外险。事故发生后,家属C等五人先后获得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及商业险理赔31万元,但用人单位B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维护合法权益,家属C等五人委托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万伟律师代理本案,历经劳动仲裁不予受理、一审诉讼,后提起上诉,核心目标是突破“超龄不认定工伤”“已获赔即扣除”等争议,争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全额工伤保险待遇。
二、核心争议焦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上班途中工亡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商业保险赔偿能否双重获赔,丧葬补助金是否应因已获侵权赔偿而扣除;
商业险应按保额50万元还是实际理赔31万元扣除,用人单位主张按保额扣除是否合法;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案件受理费应按10元还是按财产案件标准收取。
三、律师核心代理思路
万伟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案件一二审进程,制定“夯实基础+精准突破+纠正错误”的分层代理策略,全程聚焦争议焦点展开抗辩与诉求主张:
1.夯实工亡认定效力,确立维权核心依据
强调《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生效:用人单位B曾就工亡认定提起行政诉讼后自愿撤诉,该决定书已具备法律效力,死者A工亡事实无可争议;
援引专项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死者A作为超龄务工农民,工亡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B未缴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论证双重赔偿合法性,突破“扣除”误区
法律依据支撑: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明确除医疗费用外,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可双重获赔,丧葬补助金作为工伤保险法定项目,不应因已获侵权赔偿而扣除;
区分法律关系:明确交通事故赔偿是侵权责任、商业险赔偿是保险合同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三者法律关系独立,互不排斥,用人单位不得以“已获赔”免除法定责任。
3.反驳不合理扣除主张,维护家属合法权益
厘清商业险性质:指出用人单位B购买商业险是为分散自身风险,并非替代工伤保险,且商业险实际理赔31万元,家属自愿扣除该金额是权利处分,但用人单位主张按50万元保额扣除无法律依据;
举证反驳“私自调解”:提交证据证明商业险理赔调解时,用人单位B委托的律师全程参与,不存在家属“私自放弃权益”,一审按保额扣除属事实认定错误。
4.纠正诉讼费适用错误,保障程序合法权益
明确案件性质:本案属劳动争议项下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一审按财产案件标准收取6908.5元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应依法纠正。
四、案件结果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万伟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二审改判判决:
撤销一审错误判决,认定死者A工亡应享受全额工伤保险待遇;
支持丧葬补助金29124元(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支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17920元(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商业险扣除金额调整为实际理赔的31万元,用人单位B需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437044元(29124+717920-310000);
用人单位总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纠正一审诉讼费错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为10元,由用人单位承担。
家属C等五人的核心诉求全部实现,较一审判决多获赔20余万元,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五、案例启示
本案是超龄务工农民工亡维权的典型成功案例,万伟律师的代理思路为同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超龄务工农民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亡仍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不得以“超龄”规避工伤保险责任,需重点援引最高法相关答复作为维权依据;
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商业保险赔偿可双重获赔,仅医疗费用存在扣除例外,家属无需因已获其他赔偿而放弃工伤保险诉求;
用人单位购买的商业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商业险扣除应按实际理赔金额计算,而非保额,避免用人单位转嫁风险;
劳动争议案件(含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费法定为10元,若法院按财产案件标准收取,应及时提出异议,维护程序权益;
工亡维权需重视工亡认定的生效效力,后续赔偿争议中,生效工亡认定是核心依据,同时需妥善留存劳动关系、工资流水、赔偿协议等证据,为双重赔偿论证奠定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