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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辩护 + 多重从宽叠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大幅从轻处罚 —— 被告人 A 一审成功案例

发布者:万伟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29日 3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背景

  被告人A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抚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某犯罪团伙注册成立网络科技公司,以“推荐股票信息”为幌子,非法获取公民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组织业务员向不特定多数人拨打电话、拉人进群,非法获利43.3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A于2021年5月进入该团伙担任业务员,按上级安排分发的号码和话术开展工作,参与时长约29天,所在期间团伙非法获利25万余元,个人违法所得4965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人A委托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万伟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核心目标是精准论证从犯地位,叠加全量从宽情节,争取罪责刑相适应的最优量刑结果。

  二、核心争议焦点

  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如何界定,能否认定为从犯并获得减轻处罚;

  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等情节能否叠加适用,实现量刑大幅优化;

  被告人A的参与时长、获利数额等情节,能否进一步降低量刑幅度。

  三、律师辩护策略

  1.精准论证从犯地位,奠定减轻处罚核心基础

  万伟律师全面梳理案卷证据(包括团伙运作模式、被告人供述、同案犯证言、业绩统计记录等),聚焦共同犯罪中被告人A的实际作用:

  作用从属:被告人A仅为团伙普通业务员,无犯罪发起、组织、管理权限,全程按照上级分发的公民信息、话术开展工作,行为具有被动性和执行性,未参与利益分配主导权,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起次要、辅助作用”的认定要件;

  层级区分:团伙核心成员负责注册公司、获取公民信息、制定话术、统计业绩、分配利润,被告人A仅处于最底层执行环节,与核心成员的主导作用存在本质区别,罪责显著较轻;

  参与有限:被告人A参与时长仅29天,远短于团伙整体运作周期,个人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相较于团伙总获利,其行为对犯罪结果的贡献度较低。

  2.构建“法定+酌定”双重从宽体系,夯实从轻依据

  结合案件事实,万伟律师挖掘多重从宽情节并强化论证:

  法定从宽情节: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包括入职时间、工作内容、获利数额等核心细节,构成坦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可指控事实与罪名,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

  酌定从宽情节:被告人A系初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日常无不良记录;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4965元,未保留非法获利;积极预交罚金1万元,以实际行动体现悔罪诚意;主观上因求职心切误入犯罪团伙,对犯罪行为的认知程度有限,主观恶性较小。

  3.精准适用法律,论证量刑合理性

  结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及相关司法解释,万伟律师在庭审中明确:

  虽团伙整体涉案“情节特别严重”,但被告人A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且无“多次侵犯公民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等加重情节;

  多重从宽情节叠加后,被告人的量刑应与核心成员形成明显区分,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恳请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的从犯地位、参与程度、悔罪表现,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进一步从轻处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案件结果

  抚州市xx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万伟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作出刑事判决书:

  认定被告人A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认可被告人A系从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等多重从宽情节;

  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交纳),较团伙核心成员量刑大幅减轻,实现了预期辩护目标。

  五、案例启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共同犯罪中,底层业务员的辩护核心在于“从犯地位界定”与“从宽情节最大化”。本案中,万伟律师通过精准梳理案件细节、强化从宽情节论证,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此类团伙犯罪中,业务员的从犯认定是减轻处罚的关键,辩护中需重点区分“主导作用”与“执行作用”,结合参与时长、获利数额、权限大小等维度论证罪责边界;

  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预交罚金等从宽情节的叠加适用,能有效降低量刑幅度,尤其对于初犯、主观恶性小的底层参与者,作用更为显著;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求职时需警惕“高薪招聘”背后的违法犯罪陷阱,切勿因贪图小利参与侵犯公民信息的相关活动;

  面临此类指控时,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可精准梳理案件情节、论证法律适用,避免因对自身地位和从宽情节认知不足而丧失从轻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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