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
X 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安起诉意见书指控,2013 年至 2015 年期间,被告人 X
伙同他人,以虚假旅游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先后四次组织国内男青年出境前往越南相亲,同时安排越南籍女子偷渡入境,非法获利 1.6
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初期,被告人 X
未能认罪认罚,辩护核心目标是推动当事人态度转变,挖掘全量从宽情节,实现量刑优化。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人 X 委托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万伟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全程参与案件办理。
被告人 X 经公安机关抓获后,是否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
被告人 X 从 “不认罪认罚” 到 “自愿认罪认罚” 的转变,能否被认定为合法从宽情节;
被告人 X 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如何界定,非法获利数额较小的情节能否影响量刑;
退赃、无犯罪前科等情节对量刑的实际影响程度。
万伟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与被告人 X 充分沟通,结合案卷证据(包括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护照签证材料等),详细解读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
明确告知其行为已符合犯罪构成,拒不认罪认罚将丧失重要从宽机会;
耐心分析认罪认罚对量刑的实质性影响,结合同类案件判决结果,打消其侥幸心理;
最终推动被告人 X 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指控事实与罪名,为从宽处理奠定基础。
针对公安起诉意见书中 “被抓获” 的表述,万伟律师细致梳理归案细节,提出关键辩护意见:
被告人 X 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在指定地点主动等待民警处置,无抗拒抓捕行为;
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包括四次组织行为的具体流程、获利金额等核心细节,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依法可减轻处罚;
提交归案情况说明、讯问笔录等证据,佐证自首情节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万伟律师构建多重酌定从宽辩护逻辑:
积极退赃与预缴罚金:案件审理期间,协调被告人 X 家属代为退缴全部非法获利 1.6 万元,并提前交纳罚金保证金,以实际行动体现悔罪诚意;
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 X 的行为初衷系介绍跨国婚姻,未造成被组织人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且被组织人均系自愿出境相亲,无强迫、胁迫情节,与其他牟利性、破坏性强的同类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显著较低;
无犯罪前科与再犯风险低:核查确认被告人 X 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作案后长期无再犯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再犯风险可控。
结合《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万伟律师在庭审中明确:
抚州市xx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万伟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书:
认定被告人 X 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确认被告人 X 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非法获利及预缴罚金等从宽情节;
判处被告人 X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罚金已缴纳),非法获利 1.6 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