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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上诉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方驳回上诉

发布者:万伟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4日 15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南昌市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左x、武汉b安邦建设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毛c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2023)赣1021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9月15日进行庭询并于202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智涛,被上诉人左x,被上诉人b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伟、何x,被上诉人毛c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描述:上诉人A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2023)赣1021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一审的全部诉请或发回重审。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上诉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的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该判决“本院认为”错误认定被上诉人“未损坏占用原告的建筑物、林地”(名为依据实则篡改2023年2月14日“本院生效判决”),实际情况是,2023年3月份被上诉人为了让自己的巨型运输车通行无阻,进一步挖宽道路、碎石铺路,进一步将上诉人作为房屋地基的山坡挖成更陡峭的不规则挖面,极易塌方,必须修建护坡。1.2022年8月1日至9月16日,被上诉人为了通行其重型卡车,对案涉林地的道路进行平整拓宽(见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11行),该道路原是一条便道,北侧原有排水沟必须保留不能动,被上诉人拓宽道路只能挖掘南侧上诉人的山坡。此时已经初步将上诉人作为房屋地基的山坡挖成陡峭的不规则挖面,在被上诉人挖掘南侧山坡后,那时已需要修建护坡防止塌方。2.2023年3月份被告为了让其巨型运输车畅通无阻,进一步挖宽道路、碎石铺路,进一步将原告作为房屋地基的路边山坡挖成更陡峭的不规则挖面,极易塌方,必须修建护坡。这一点在法院的案件事实查明中已经得到了认定。3.一审判决自称其判决依据是(2022)赣(1021)民初2374号生效判决,实际却故意在关键文字上产生“笔误”“漏字”,使意思与原文相反,进而作出错误的判决。该生效判决认定原文是“对林地的占有主要表现为让车辆通行,对其余山林、林地并未侵占,也未损坏占有的建筑物、林地”,而本一审判决却故意将“其余”二字变成“其”字,少了一个“余”字,意思完全相反。以此得出“被告未损坏占用原告的建筑物、林地”的错误认定,与“被告辩称”一字不差(见一审判决书第2页第2段第2行)。在上诉人向一审法官多次电话指出以上问题后,一审于2023年7月21日裁定补正了“余”字,其他错误坚持不变。也就是说,作为本案一审判决的关键依据,不论意思相反相正,不论事实真相是什么,反正都一样,“本院认为”都预先设定与“被告辩称”相同,以达到帮助被告实现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目的。另外,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11行,“2022年9月16日”故意变成“2000年9月16日”,胡乱认定和判决。二、一审故意不查明本案的事实。1.被上诉人左x、武汉b安邦建设公司、毛c华共同为了让其大型载重卡车通行不断扩宽道路并铺设碎石,擅自将房屋基地山坡挖掉变成垂直陡峭挖面,植物全毁,致使水土流失严重,路面毁损严重,山体和房屋面临倒塌的危险。上诉人举证了损坏现场的图片、视频、光碟及原始载体,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也自认了对道路进行了“平整拓宽”(见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11行)的破坏的事实,其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质证及发表代理词中也承认了上述破坏(损害)的事实。而一审却故意违背客观事实,错误地从“被告辩称”中抠出一句(见一审判决书第2页第2段第2行)“被告未损坏占用的建筑物、林地”作为“本院认为”的结论(见一审判决书第4页第2段第6、7行)。2.现场的视频、录音均证明了被上诉人左x、毛c华及武汉b公司擅挖房屋基脚山坡、损坏上诉人财产的真实现场,而一审却只字未提。3.一审明知根据测算,需要护坡、维修实际的成本费用,却武断以所谓没有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鉴定而故意不允许上诉人去鉴定。三、一审法院的认定错误1.在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提供了现场视频的载体,图片的载体,被上诉人也未提出实际性异议,该视频结合(2022)赣1021民初2374号民事判决载明的被上诉人侵权事实,可反映出因被上诉人扩宽道路所导致上诉人财产损失,而一审法院却武断作出“未提供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过程”错误的认定。2.一审法院将“被告辩称”原文(一审判决书第2页第2段第2行)奉若神明,捏造“本院生效判决也确认了被告未损坏占用原告的建筑物、林地”(一审判决书第4页第2段第6、7行)。实际上该生效判决确认的是被上诉人已侵占了上诉人的林地、建筑物,一审判决书却偷换成相反的意思,作出错误百出、前后矛盾的判决书。这样的认定依理依法不能成立。3.一审法院明知护坡需要花费费用,在对上诉人提供的实际损失测算时既不询问上诉人是否要进行评估,又暗中指使被上诉人不要评估。这样的认定有损人民法官在公正审判中的形象,并且违背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四、一审法院程序违法。1.一审法院在举证过程中,明知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原件及原始载体,在上诉人在庭审中已经提出了异议时,却当庭给予认可,这是一审法院违反程序的第一个方面。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应被采纳。2.一审法院在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应由被上诉人提供反驳的证据时,作为一审的主审法官公然站在被上诉人一方说话,严重损坏了法官居中公正审判案件的形象,这是一审程序违法的第二个方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上诉人确应提供反驳的证据。3.一审法院明知测算、评估要征求原、被告方的意见,却对“需不需要评估”不征求原被告鉴定评估的意见,片面追求结案率而故意违反“鉴定评估”这一必需程序。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可一审法院却没有向上诉人释明,这是程序违法第三个方面。综上所述,一审未查明本案的客观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导致判决明显失去公正。故特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支持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

  律师观点:被上诉人左x、b公司答辩称,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提供的民事上诉状存在毫无根据的拼接一审认定的事实、断章取义,玩“文字游戏”,上诉理由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情形。第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仲裁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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