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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某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成功追回工程欠款

发布者:万伟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8日 2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罗x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伟,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被授权。

  被告:江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xx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罗x洪诉被告江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C房地产公司”)、江西xx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x绿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x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伟、被告新x绿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C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x洪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万元及利息3901元(利息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计算,从2021年5月1日暂计至2022年3月1日,直至工程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共拖欠原告工程款200980元,并于2021年3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承诺函》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了80980元,剩余120000元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提供相应的工程并得到被告认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金C房地产公司未应诉答辩。

  被告新x绿化公司辩称,原告罗x洪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新x绿化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事实与理由:(1)2020年7月,新x绿化公司与金C房地产公司就水投新x愉景湾项目大货区园林绿化景观工程签订《水投新x愉景湾项目大货区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暂定总价人民币9399476元,截止目前,新x绿化公司己收到金C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工程进度款项共计人民币7312884.96元。涉案项目虽已竣工验收,但因金C房地产公司的原因导致涉案项目并未完成最终的工程结算,而新x绿化公司也只收到金C房地产公司支付的部分工程进度款项,其余部分工程款金C房地产公司也一直未向新x绿化公司支付。(2)根据原告提供的《承诺函》以及其起诉状中显示新x绿化公司共欠付原告工程材料款项人民币200980元,己支付80980元,剩余120000元尚未支付。但《承诺函》中已明确约定前述款项由涉案项目的开发商即本案被告金C房地产公司在应当支付给新x绿化公司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代付给原告,且原告也已明知该事实情况和承诺书的内容,本案中原告理应向被告金C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要求金C房地产公司支付前述款项,而非向新x绿化公司主张法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新x绿化公司承担相关责任是主体错误,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被告金C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9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被告新x绿化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16日,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服务、城市绿化管理等。

  2020年7月29日,被告金C房地产公司为发包人、被告新x绿化公司为承包人,双方签订了一份《水投新x愉景湾项目大货区园林绿化景观工程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将水投新x愉景湾项目大货区园林绿化景观工程发包给新x绿化公司承建,景观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硬化、园林铺装、园林小品、园林安装、园林绿化苗木供应及种植养护、土方精整和堆坡造型。合同暂定总价:9399476元。工程完工后,新x绿化公司至今共收到金C房地产公司工程款7380718.96元。在新x绿化公司承建该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期间,原告罗x洪等人在该项目中承建沙石等业务。至2021年3月8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尚欠原告工程款200980元。为此,两被告向原告等人出具了一份《承诺函》,新x绿化公司承诺欠款于2021年5月1日前支付,由建设方金C房地产公司从新x绿化公司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进行代付,若未履行该条款,一切后果及责任由建设方金C房地产公司承担。《承诺函》由两被告代表签字及加盖两公司项目部公章。2021年4月30日,原告收到被告给付的工程款20900元,2021年5月19日,原告又收到被告给付的工程款60000元。之后被告方未再支付欠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信息、被告的企业信息,《承诺函》、原告银行流水明细,《水投新x愉景湾项目大货区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付款凭证,原被告陈述在卷,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新x绿化公司对拖欠原告12万元工程款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承诺函》中被告金C房地产公司承诺从被告新x绿化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部分资金进行代付,如未履行,一切后果和责任由被告金C房地产公司承担,而被告新x绿化公司不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承诺函》中首先被告新x绿化公司承认在承接新x抚州愉景湾项目景观绿化工程中,因资金未到位欠原告等人的工程款,即所欠款项是被告新x绿化公司所欠。其次,所欠款项由金C房地产公司在新x绿化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进行代付,如未履行责任由金C房地产公司承担。金C房地产公司该行为是一种债务加入行为,但金C房地产公司该行为并不然免除新x绿化公司的法律责任。最后,新x绿化公司答辩称涉案项目金C房地产公司与新x绿化公司并未完成最终的工程结算,也即新x绿化公司是否还有工程款而未知。对被告新x绿化公司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两被告承诺在2021年5月1日前支付所欠原告等人的工程款,但被告方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款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诉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本院也予以支持。被告金C房地产公司经本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xx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罗x洪工程款12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从2021年5月2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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