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万伟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0日 85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99年1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暂住抚州市临川区。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万X,江西XX律师。
被告人翁XX,男,2000年8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暂住抚州市临川区。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三部刑诉(202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翁X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翁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左右,被告人陈XX经网友猪X(身份不明)介绍加入黑料不打烊色情网站,并创建了25个微信群供网站传播淫秽色情视频链接,其本人通过在这25个微信群中转发色情淫秽视频链接获取工资收益。2020年6月左右,陈XX因工作积极被吸收进入管理团队,加入超管资料群的QQ群,负责转发超管资料群中的淫秽视频链接给其他微信群管理员供其转发。截止案发时,被告人陈XX微信聊天记录现存发出的淫秽链接共计243条,获利19622.5元。2020年6月左右,被告人翁XX经陈XX介绍加入黑料不打佯色情网站,通过在25个微信群中转发黑料不打烊色情网站的色情淫秽视频链接获取工资收益。截止案发时,被告人翁XX微信聊天记录现存发出的淫秽链接182条,获利5039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扣押的手机、电脑硬盘等;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人吴X、陈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XX、翁XX的供述和辩解;抚州市高新公安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关于淫秽物品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翁XX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XX、翁XX具有规定之情节,根据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XX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翁X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
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XX、翁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对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陈XX客观情节较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悔过态度好,并当庭悔过,庭后被告人的亲属予以退赃并缴纳罚金,希望还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左右,被告人陈XX经网友猪X(身份不明)介绍加入黑料不打烊色情网站,并创建了25个微信群供网站传播淫秽色情视频链接,其本人通过在这25个微信群中转发色情淫秽视频链接获取工资收益。2020年6月左右,陈XX因工作积极被吸收进入管理团队,加入超管资料群的QQ群,负责转发超管资料群中的淫秽视频链接给其他微信群管理员供其转发。截止案发时,被告人陈XX微信聊天记录现存发出的淫秽链接共计243条,获利19622.5元。2020年6月左右,被告人翁XX经陈XX介绍加入黑料不打佯色情网站,通过在25个微信群中转发黑料不打烊色情网站的色情淫秽视频链接获取工资收益。截止案发时,被告人翁XX微信聊天记录现存发出的淫秽链接182条,获利5039元。2020年9月9日,被告人陈XX、翁XX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陈XX、翁XX的家属积极退回全部赃款并缴纳罚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物证(OXHEAD电脑一台、Honor10移送数字电话机一部、HONOR20S移动数字电话机一部、IPhoneXSMAX一台、IPhone7Plus一台、OXHEAD组装电脑一台);陈XX传播淫秽网站链接微信截图、陈XX传播淫秽物品获利支付宝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翁XX传播淫秽网站链接微信截图、翁XX传播淫秽物品获利支付宝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案件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搜查笔录、情况说明、陈XX、翁XX管理雯鑫群人数统计表;陈XX、翁XX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陈XX电脑硬盘电子数据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二份;证人吴X、陈X、冯X的证言;被告人陈XX、翁XX的供述和辩解;陈XX荣耀10手机录屏光盘一张、翁XXiPhoneXSMAX手机录屏光盘一张、U盘一个、XX集团调取的支付宝账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由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二名被告人退赃及缴纳罚金的票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翁XX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XX以牟利为目的,创建淫秽视频链接并在微信群中转发,且进入管理团队,负责转发淫秽视频链接供其他微信群管理员转发;被告人翁XX经陈XX介绍加入色情网站并通过微信群转发淫秽视频链接以获利。被告人翁XX的作用和地位较轻于被告人陈XX,量刑时可比照被告人陈XX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XX、翁XX认罪认罚,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的家属积极退赃且缴纳罚金,对二名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翁X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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