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瑞玲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公司法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纠纷中房产分割的法律实务———同为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离婚时分割却大不同,为何

发布者:明瑞玲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535人看过

近年来离婚率逐年上涨,作为北上广之一的上海离婚率的表现一向“不俗",据统计,上海2019年离婚率已达43.86%。作为一线大城市,一套房屋价值几百或上千万已是常态,因房屋市场价值较大,房屋分割往往成为夫妻离婚时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婚前购房?还是婚后购房?是夫妻购买?还是父母购买?都直接影响离婚房屋的分割。今天我们就围绕两个典型案例,来分析离婚纠纷中房屋会被如何分割。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黄某(男方)与于某(女方)于201315日登记结婚黄某在结婚前于2012年12月23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定金合同,当日黄某支付定金1万元,黄某于某与开发商签订该房屋的预售合同,因黄某工作不久没有什么积蓄,所以黄某需要其母亲王某帮助出资20121225黄某母亲王某通过银行转账向黄某的银行卡转款50万元用于黄某购房 ,20121226日黄某即通过银行转账将其母亲转过来的50万元和自己所有的积蓄10万元和合计60万元支付了该房屋的首付款,后黄某又向于某父亲借款16万元,从于某银行账户支付该房屋的剩余首付款。剩余房款以黄某为主贷人办理所购房屋的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所购房屋登记为黄某、于某共同共有房屋交付后装修也是黄某母亲王某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转到黄某银行卡用于房屋装修。2017年因婆媳、家庭矛盾等原因,黄某、于感情破裂,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并要求分割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有房屋。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律师接受被告黄某的委托与黄某沟通后,律师对本案分析如下:鉴于黄某也同意离婚,所以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房子的分割问题。律师从大到小入手,大的方面是黄某能分到房子价值的几成,起初黄某是不打算要房子的,黄某与于某在电话中沟通房子卖掉后再分钱,这种操作除非双方能够达成协议相互配合,不然法院判决是无法操作的,代理律师建议黄某要房子,因为黄某是房子的主贷人,如果想争取到房子的归属,给对方折价款是比较顺利的,当然给于某多少折价款的是重中之重。在本案中鉴于购房合同是黄某婚前个人签订,首付款也是婚前黄某母亲出资,装修也是黄某母亲出资黄某主持,所以本案黄某出资、对房屋贡献大,黄某和其母亲婚前出资为61万元,达到房屋首付出资的2/3,黄某、于某结婚仅两年,偿还的贷款部分也很少,据此律师要求黄某与将该房屋有关的材料,包括购买房屋的定金合同、转账凭证以及其母亲向其银行卡转账的凭证和流水、房屋的贷款合同、还款的流水等、以及房屋装修过程的合同、付款等统统交予律师,由律师分类整理庭审中代理律师根据梳理的证据提出,房屋归应归黄某所有,黄某母亲在婚前向黄某转款50万元,用于黄某购买涉案房屋,应视为对黄某个人的赠与,所以黄某用其婚前个人财产60万元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对房屋的贡献大,应该多分,在房屋价值分割中应按照出资比例以7:3比例分割房屋所以黄某同意给于某房屋价值3成的折价款。


【裁判结果

房屋归黄某所有,剩余贷款由黄某归还,黄某支付房屋价款30%的折价款(扣除剩余贷款)给于某

 

【裁判理由】

      法院裁判认为:被告黄某母亲支付部分应视为对被告个人出资,故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原被告各自贡献大小予以酌定,现被告黄某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给付原告于某30%折价款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总结

本案法院支持了被告黄某代理律师的意见,也符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13.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的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的规定,是比较典型的判例。

案例

【基本案情】  

      蔡某为李某男方的母亲,李某与刘某女方2011 12 月登记结婚。李某与刘某结婚后一直在刘某父母家居住,2013年李某打算购买自己的房屋,因自己的积蓄有限,李某便找其母亲蔡某帮忙,蔡某通过其亲戚朋友借款加上自己多年的积蓄为李某购房出资110万元,刘某父母出资30万元,加上李某与刘某婚后积攒的40万元,购买了婚后房屋一套,所购房屋登记为某、刘某共同共有。后因生育孩子问题、家庭矛盾等原因,某、刘某感情破裂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有房屋。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律师接受被告李某的委托,接受代理后,律师对本案进行了初步分析,鉴于某也同意离婚,所以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房子的分割问题上。李某是想要涉案房屋,现涉案房屋由李某及其父母居住,李某名下只有这一套房屋,但刘某除了涉案房屋外名下还有婚前两套房屋,所以李某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基本上没问题。问题的关键还是在李某在房屋分割中应给刘某多少折价款?涉案房屋既有夫妻双方的父母出资,也有夫妻双方的出资,而李某母亲的出资达110万,占总房款的2/3,据此可否多分?李某可以其一方出资多、贡献大来尽力争取。

 

【裁判结果】

     涉案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支付房屋价款一半的折价款给刘某。


【裁判理由】

 

    法院裁判认为:涉案房屋系原告刘某、被告李某二人婚后购买,登记在原被告二人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在双方未对产权份额作约定的情形下,应当予以均分,考虑到系争房屋的现状,本院确定房屋归被告李某所有,由李某给刘某相应一半份额的折价款。

 

律师总结

本案法院判决遵循了常规法律规定,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对于李某母亲蔡某出资多,对房屋贡献大李某却没能多分的问题,律师建议李某母亲蔡某可另案以借贷起诉李某、刘某,因为蔡某并没有明确表示该笔款项是赠与李某、刘某。 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并无义务再为其出资购买房屋。子女买房时父母支付一定款项,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至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结语

对比以上两个案例,房屋购买过程中都既有夫妻双方父母的出资,也有夫妻双方的出资,产权都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唯一不同的是父母出资的节点不同,一个是在结婚登记前,一个是在结婚登记后,所以分割中出现了非常大的差距。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