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锦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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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到底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付锦华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279人看过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如下:(1)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所有的货币及一般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包括受到人身伤害而得到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相关的补偿费等。该种财产具有人身性质,是救济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财产,赔偿和补偿的是该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损失,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须归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既然赠与人或者被继承人明确将财产赠予、继承给特定人,那么应当尊重财产所有人的意愿,将该笔财产确定为接受赠与或者继承一方的个人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个人衣物、书籍、资料等都是极具个人属性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但是贵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应当除外,因为这些物品中有些价值极大,完全归一方所有并不公平。(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关于“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一般按照具有特定人身权性质的财产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他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确定。具体包括:一是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增值,应当分为两个部分:经过夫妻共同管理、经营部分的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增值和未经共同管理、经营部分的增值,为个人财产。比如丈夫婚前个人名下有10万元的股票,婚后妻子和丈夫一起炒股,股票涨到了15万元,那么增值的这5万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永远归个人所有。三是夫妻一方的人身保险金。人寿保险金、伤害保险金等具有人身性质,只能作为个人财产。四是其他个人财产。如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奖品、奖金,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一方创作的手稿、文稿、艺术品设计图、草图等,永远为个人所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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