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古某称2017年1月20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借给被告张某135000元,约定借期为6个月,后张某拒不还款,故起诉。被告张某在庭审中承认收到了该笔借款,但称实际出借人是李某,只是通过古某的账户转的账,按约定已向李某账户还款及支付利息。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凭“原告的转账记录以及被告当庭认可收到该笔借款”认定了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古某支付借款本金135000元及逾期利息。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所律师代理上诉案件,接受委托后,我方律师详细地了解了案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在二审过程中就此争议焦点做了深刻的阐述,认为原告仅凭转账记录而无其他证据,不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的合意。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法院判决:
案件经一审法院重新审理,采纳了我方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亦由原告古某承担。
国晖律师点评:
在当今社会,个人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人们多习惯通过金融机构或支付宝、微信转账,但是仅凭转账记录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借贷时还应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