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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三个法律风险

作者:于锦超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2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757次举报


一、引言

很多工伤职工能够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但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问题上茫然无措,错误地认为内固定在位未取出不能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经过数年漫长的治疗取出内固定后再鉴定,却不知这样不但延长了取得赔偿的时间,而且可能会影响停工留薪期限、工亡待遇和工伤康复治疗。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鉴定范围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错误认识,是因为不清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范围。很多人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简单地认识为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这是不正确的。

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范围: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二)工伤确认项目

1、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2、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确认(指医疗依赖,即长期服用药物或长期依赖医疗仪器);

3、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确认;

4、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5、工伤康复治疗的确认;

6、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三)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

1、用人单位职工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

2、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

(四)其他部门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和确认项目

 

三、不及时申请鉴定可能会影响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以下简称“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次日起按自然日连续计算。江苏省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如果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如果在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起12个月内,相关主体没有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限的,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不超过一年。也就是说如果工伤职工客观上需要两年的停工留薪期,但留薪期限满一年内没有申请延长,那么就丧失了申请延长留薪期限的机会,只能支持一年的留薪期限,超过的期限只能按照相关医疗期的规定享受病假待遇,从而使工伤职工遭受损失。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未在《目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不超过《目录》规定的期限。
  在《目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停工留薪期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结束。

四、不及时申请鉴定可能会影响工亡待遇

因为及时申请鉴定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着重要影响,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工亡待遇又与留薪期有着重要关联,所以及时申请鉴定也会影响到部分职工的工亡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五、不及时申请鉴定可能错失享受工伤康复待遇的机会

工伤职工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因存在肢体、器官功能性障碍或缺陷,可以通过医疗技术、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心理治疗、康复护理与职业训练等综合手段,使其达到功能部分恢复或完全恢复并获得就业能力,使其可以尽早重返工作岗位。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工伤康复。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伤康复管理工作在2013年印发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如果不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则可能会错失享受工伤康复政策的机会。

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不影响工伤医疗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中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与人身损害致残等级鉴定不同,前者的鉴定前提是治疗伤情相对稳定,而后者的鉴定前提是治疗终结。很多人会混淆,误以为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前提是治疗终结,一直拖到取出内固定,不再产生新的治疗费以后再申请鉴定。但事实上取出内固定并不会影响后续的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时机和一般程序

工伤患者受伤后,首先要及时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其次,工伤患者要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再其次,工伤患者按时参加现场鉴定。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或者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当次鉴定终止。

                                             于锦超律师

                                 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23年8月1日


于锦超律师,本科学历,法学专业,执业于江苏方胜律师事务,位于南京市溧水区,咨询热线15996365054。于锦超律师做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3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