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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点解析(企业版)

发布者:余婷律师|时间:2020年03月31日|分类:劳动纠纷 |226人看过

劳动人事争议点解析(企业版)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从招聘-面试-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工-工资、福利待遇-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稍有不慎便有可能招致劳动争议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针对劳动争议,本律师团队结合过往经验总结以下相关法律知识点:

1、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

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除上述劳动者存在过错外,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还有哪些?

1)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主动辞职。注:劳动者被迫辞职除外;2)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员工提交辞职报告后是否可以撤销/撤回?

员工提交辞职报告在法律上属于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通知到达对方即可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所以,理论上认为员工辞职报告到达公司后不得撤销/撤回。公司同意的除外。

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罚款?

上海高院意见:用人单位采取的与违纪者的违纪行为相适应的处罚措施的规定应为有效。处罚规定的制定及操作,建议在律师指导下进行,以免被认定无效。

5、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骨干和核心技术人员如何有效激励与管理?

一方面,根据企业自身发展阶段及员工的实际需求,由律师针对性地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实现企业与员工同心协力共发展局面;另一方面,视情况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在职期间获取到的公司商业秘密及其他信息外泄。

6、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是否可以向劳动者追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7、末位淘汰是否合法?如何规避?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律师意见:针对工作能力不足或者消极怠工的劳动者,虽不能通过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关系,但可以制定岗位绩效考核制度,对考核不达标的予以调岗/培训/解除等方式依法处理。

8、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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