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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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被告拖欠农民工工资,帮助原告全部追回工资约42000元

发布者:刘磊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7日 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X,田X,鞋X

上列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重庆XX律师。

被告:汪X,男,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郑X、田X、鞋X与被告汪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X、田X、鞋X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X、田X、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汪X分别支付原告郑X劳务费13852元、原告田X劳务费14022元、原告鞋X劳务费143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2年4月聘请三原告到新疆喀什经济开发区中铁十四局做木工工作,完工后,被告以该项目承包方未发放工程款为由,向三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约定于2023年9月1日前还清,现时间已过,被告没有任何还款的诚意。为此,三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汪X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9日,被告汪X向原告郑X、田X、鞋X及案外人杜X共同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载明:“本人汪X5135XXXX0130XXXX欠工人工资:鞋X14392、田X14022、郑X138**、杜X13852,合计56118,大写伍万陆仟壹佰壹拾捌,该工资在新疆喀什经济开发区中铁十四局2022年4-6月份未结清,于2023年9月1号之前付清,如到期未付清,后期产生纠纷,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由汪X承担。”该欠条出具后至今,被告汪X未支付过前述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三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三原告的劳务报酬,根据被告出具的欠条,其自认在2023年9月1日之前付清,现被告自认的付款期限已届满,但仍未履行支付义务,故对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金额分别为郑X138**元、田X14022元、鞋X14392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汪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支付原告郑X劳务费13852元、原告田X劳务费14022元、原告鞋X劳务费143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66元(原告郑X、田X、鞋X已预交428.33元),减半收取为428.33元,由被告汪X负担。


刘磊,男,学历专业: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本科 法学  执业5年 执业证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彭水县
  • 执业单位: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220********2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