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
根据法律的规定,第一个“30天”,夫妻双方要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二个“30天”内,双方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经审查无误,发给离婚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犹豫期最短30天,最长60天!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即未在民政局离婚成功,协议就未生效。所以就算递交了离婚申请,但是只要一天没有领到离婚证,就不算离婚,离婚协议也就未生效。
代理离婚案件的律师都有一个体会,签订了律师代理协议后,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又想谈和解的,大多数谈不成,反悔率太高了。不是律师不愿意你们好聚好散,而是做了再多都是无用功居多,签好字分分钟反悔变废纸。最有效的方式,还是在法庭上,谈成就签笔录出调解书。
离婚无非三件事:离不离,财产怎么分,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抚养费怎么支付。所以我们主要围绕这三件事来谈谈哪些情况属于协议离婚要不成的征兆。
1)对于离不离拖泥带水的。说到离婚,首先考虑的就是双方是否都同意离婚,都同意离了才有后续谈下去的可能性。当然还有一种是因为财产和孩子问题没谈拢而拖延不离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也是极有可能离不成的。如果第一个问题就态度不明确的,后面冷静期可以无节操反悔的几率很大。
2)对于财产怎么分斤斤计较的。财产分割是离婚谈判中的重头戏,一方提出协议离婚,另一方同意的十之八九都是财产分割上占了甜头。这也是很正常的心态,既然双方感情不在了,那就现实点趁着对方还能谈,为自己以后的生活争取一点经济保障。因此一方如果财产上能作出较大幅度让步的可以考虑协议离婚,否则对于离婚意愿不是很强烈的对方当事人很难稳住摇摆心态熬过冷静期。
3)对于孩子问题反复无常,甚至意图抢孩子、藏匿孩子的。如果双方都对孩子抚养权势在必得,基本是谈不成的。如果还存在一方试图抢孩子,藏匿孩子的情况,那就更应该尽快起诉离婚,否则陷入被动,没有了孩子抚养权不说,甚至有可能对方先前承诺的财产让步都要一并收回。离婚案件中存在不少以孩子抚养权为筹码来换取财产多分的情况。
4)存在家暴等影响到人身安全的情形。如果在婚姻生活以及协议离婚过程中一方存在家暴或者有言语威胁当事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这时要坚决避免直接与对方当事人单独相处。提起离婚诉讼后也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可以委托律师,还可以提前和审判法官做好沟通,把防范工作做到前面。
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虽然《婚姻法》规定存在上述情形,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是离婚时分割的是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蛋糕只有一个,首先就被对方切了一块,再谈多分也可能是吃亏。况且实践中,一是成功认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比较难,二则即便认定是转移后,审判中对转移财产一方少分的幅度并不大。因此,这个时间与其留给对方转移财产,不如留给自己争取早点申请法院调查令查找财产线索、申请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