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系同一小区业主,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张某在小区门口辱骂李某,后李某报警。经公安机关处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李某于当晚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发至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处罚决定书中不仅有处罚的内容,还包含张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于是,张某起诉至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民对自身隐私权的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对此《民法典》也予以回应,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并规定了隐私内容包含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都可构成私人的秘密信息,以泄露、公开的方式侵害他人隐私的,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方式上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自然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当然属公民个人信息,而受法律保护,非依法律规定或经本人允许,他人不得公开。
本案中李某将包含张某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送到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已经侵犯了他人隐私,应当承担责任,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